1、企業單位的職工應該自覺地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進行違章作業,并且要隨時制止他人違章作業,積極參加安全生產的各種活動,主動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意見,愛護和正確使用機器設備、工具及個人防護用品。是否有違規操作,和認定工傷無關。工傷認定采取的是 無過錯原則 ,即使違規所致,符合 工傷認定標準 的也屬于工傷。 2、如果發生事故,不論是否屬于職工違規操作造成的,用人單位都應該給受傷 職工申請工傷認定 。如果職工的行為屬于《 工傷保險條例 》中規定的不能 認定為工傷 的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不給受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所以,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保證安全生產預防事故尤為重要。 3、現在,職工在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案例并不少見,國家為了保障職工的合法利益,減輕職工的經濟負擔, 無證駕駛摩托車 可以認定工傷嗎這個回答是否定的,但是如果在上班過程中遇到車禍,就可以獲得經濟賠償,但是無證駕駛摩托車是違反交通法規的,所以不能被認定為工傷。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也就是事故負責任比例在50%及以下的。怎么認定呢,及時報警,讓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有法院判決的事故責任書。
一定要是合理的路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號六、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如果早退是為了看上海賽車,又與工作無關,就不能算。
早上看到一個案例,保安胡某,早退回家,車禍身亡。根據(2016)粵行申1339號,廣州高院判決如下:胡某作為保安人員在工作時間擅自提前離崗超過半小時以上,已超出了正常、合理的“下班”時間。社保局不予認定工傷,一審、二審法院未支持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均無不當。
另一種觀點是:上下班途中沒有限定為”正常上下班途中”,所以早退依然是下班途中,至于合理的時間,可以理解為常規的家和單位之間的上下班花的時間,比如說早退,正常30分鐘到家,他三個小時后,還在路上,后來發生車禍,可以認為是不合理的時間。
另外,職工提前下班的行為違反的是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不同的法律關系,兩者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不能因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而喪失工傷保險待遇。
兩種說法均有些道理,而且對企業來說,道理交通事故防不勝防,即使企業安全管理的很好,一個突發的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也可能讓企業背上沉重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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