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發生爭議主要解決程序是
勞動合同爭議的主要解決程序是:
1.雙方應通過協商解決問題。雙方通過談判實現自我和解是雙方試圖解決爭端的第一種方式。當然,協商是建立在雙方自愿的基礎上的。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或者仲裁。
2.調解程序。當事人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自愿的,只有雙方同意申請調解,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案件;當事人可以不經調解直接申請仲裁。此外,工會與用人單位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的,不適用調解程序,當事人應當直接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調解不成的,一方或者雙方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仲裁程序適用于各類爭議,但因簽訂集體合同產生的爭議目前由勞動部門協調有關方面處理,不適用仲裁程序。除了這類糾紛,仲裁程序對其他糾紛都是強制性的,也就是說,只要一方申請仲裁,符合受理條件,仲裁委員會就受理;如果一方要向法院提起訴訟,首先要經過仲裁程序。未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法庭審判程序。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當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目前,勞動爭議案件由民事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仍然可以向上一級法院上訴。法院程序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序。
勞動糾紛處理的四個途徑
勞動糾紛處理的四個途徑:
1、協商程序。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
2、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根據《勞動法》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
3、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序。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要經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提起訴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仲裁的分類:
1、依照關于勞動仲裁被告方總數是多少的不一樣,可分成本人關于勞動仲裁和團體關于勞動仲裁;
2、依照關于勞動仲裁的_容,可分成:因執行勞動合同書產生的異議;因執行集體合同產生的異議;因公司辭退、開除、解雇員工和員工離職、自動離職產生的異議;因實行國家相關上班時間和歇息請假、薪水、商業保險、福利、學習培訓、勞動防護的要求產生的異議等;
3、依照被告方國藉的不一樣,可分成中國關于勞動仲裁與對外關于勞動仲裁。中國關于勞動仲裁就是指我國的用人公司與具備中國籍的員工中間產生的關于勞動仲裁;對外關于勞動仲裁就是指具備對外要素的關于勞動仲裁,包含我國在國外開設的組織與中國派往該組織工作中的工作人員中間產生的關于勞動仲裁、外國投資公司的用人公司與員工中間產生的關于勞動仲裁;
4、依照關于勞動仲裁的行為主體來區劃,可分成執行勞動合同書異議、辭退異議、解雇異議、離職異議、薪水異議、商業保險異議、福利異議、學習培訓異議這些。
綜上所述,公正及時是解決勞動爭議的一項基本原則。本法從性質上說是程序法,通過規范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的具體程序制度,使勞動爭議得到公正及時的處理。因此,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應當公正執法、依法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得偏袒或者歧視任何一方;同時,勞動爭議在處理時應注意及時處理,防止久拖不決。勞動爭議案件具有特殊性,它關系到勞動者的就業、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社會保險等切身利益問題,如不及時予以處理,勢必會影響勞動關系的穩定,甚至影響社會穩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四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合同糾紛應該怎么處理
協商和解,調解,仲裁,訴訟。自行協商和解,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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