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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么(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么)

首頁 > 勞動人事2023-07-21 05:42:16

試用期哪些情況可以辭退

法律主觀:

1、單獨的 試用期 合同或協議是沒有法律效力的。試用期是包含在 勞動合同期限 內的。如果 勞動合同 只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要求約定合同期限的,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當事人雙方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按照 勞動合同法 有關試用期的規定處理,即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勞動合同法》,試用期內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 勞動關系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很多職員都會在試用期期間內被辭退,但是為了使得勞動職員的權益得到保障,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在與職員簽訂合同之時,不得只簽訂試用期的合同。一般來說,若是在試用期被辭退,并且單位也沒有侵犯該職員的權益時,被辭退的職員是不能獲得經濟賠償的。

法律客觀:

“試用期”是伴隨著勞動法的出臺而出現的。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辭退條件規定如下: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否可以隨時、無原因地辭退勞動者嗎?回答是否定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在試用期內,只有當勞動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時,用人單位才可以辭退勞動者:(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離職手續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偨Y:還在試用期的朋友要注意了,不是認為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就可以隨便跟你解除合同了,只有符合上述的條件之一才可以。

勞動合同法試用期解除合同

法律主觀:

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 可以解除合同 。試用期是勞動者考察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期限。試用期內,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一)項規定,用人單位可以 隨時解除合同 。但適用該款要注意兩點:(一)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招錄職工,應當對崗位有知識文化、技術水平、身體狀況、思想品質的具體要求,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和評價,并有客觀記錄,對不符合錄用條件有可靠的證據。(二)必須是在試用期內解除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勞動者合同,必須是在試用期內,試用期滿,無論是否辦理轉正手續,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不能再以此解除合同?!秳趧雍贤ā返谌艞l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法律客觀: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試用期解除

法律主觀:

根據 勞動合同法 , 勞動合同期限 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 無固定期限 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 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相關試用期的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 試用期的工資 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 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 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 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法律客觀:

試用期是一種不確定的狀態,用人單位和員工都可以相對容易地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但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隨意解雇員工?!秳趧臃ā返诙鍡l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見,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雇員工的條件和程序都相對簡單,只要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一經證實后,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既無須提前通知,也不必給予經濟補償。那么員工的利益該如何保障呢?我們建議,如果用人單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雇員工,員工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是否已經與自己簽訂了勞動合同。如果只是口頭上說有試用期,實際上沒有簽署勞動合同,則試用期不成立。沒有試用期這個前題,用人單位就不能引用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解雇員工。沒有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是事實勞動關系,因此只能按事實勞動關系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即用人單位需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員工。2).用人單位是否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沒有證據或證據不充分,用人單位都不能以此為理由辭退員工。所謂證據的充分性,實踐中主要看兩方面:一是用人單位對某一崗位的工作職能及要求有沒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單位對員工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有沒有客觀的記錄和評價。3).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什么時間。勞動部《對關于如何確定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的復函》中明確指出:“對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若超過試用期,則企業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一旦試用期結束,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雇員工,這時只能依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這里還特別提醒: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是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只有在確實需要的情況下,才可以通過雙方協商一致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怎么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情形:
1、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提前3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2、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1、公司與員工已經協商達成一致;
2、員工提前三十日向公司發出書面的辭職報告;
3、員工有嚴重違紀、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的,公司依法辭退員工;
4、或者員工依法單方面與公司解約等。
解除勞動合同的流程如下: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如依法不用提前通知的,應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4、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辦理離職證明、轉移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等手續;
5、勞動者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歸還用人單位的財物,結清用人單位的債務。
綜上所述,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簽訂以后,未履行完畢之前,由于某種因素導致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通常包括法定解除和協商解除兩種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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