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主觀:
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如下:勞動者未通過試用期考核的;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勞動者工作過程中存在法定過失的;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存在暴力或威脅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損害勞動者權益等法定行為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公司辭退員工流程
公司辭退員工流程一、公司辭退員工流程是什么
1、公司辭退員工流程如下:
(1)由解除決定人遞交解除申請書;
(2)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并報主管審批;
(3)通知所在部門及職工辦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設備等;
(4)有關部門與職工辦理結算工資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5)職工在結算工資和發放經濟補償的財務手續簽字領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公司辭退員工需要符合什么條件
公司辭退員工需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等。
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流程是什么?
一、合法 解除勞動合同 流程是什么?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指用人單位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39條、第40條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履行如下程序: 1、制作書面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并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應當事先將解除勞動合同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或者 勞動合同 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與職工的利益密切相關,而工會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組織,因此,在勞動 合同解除 時應發揮工會的作用以防止企業濫用權利,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用人單位將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事先告知工會,就能使工會及時發現單位違法解除、侵害職工權益的情況并予以制止。 3、在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 社會保險 關系轉移手續。 4、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備查。 二、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是什么?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綜上所述,作為勞動合同主體之一,單位可以合法的 解除合同 ,單位要提前通知員工,經過雙方協商,單位出具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為員工結清 工資 ,并且完成工作交接。如果涉及到經濟補償或者發放 代通知金 的,單位應該在出具解除證明的時候一并支付。
公司辭退員工的合法流程
開除員工的合法程序: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然后為員工出具離職證明;再轉移檔案和社保;最后由員工按雙方的約定完成好工作交接。
用人單位要合法辭退員工的首要前提是有合法的原因,并且有公司公示的規章制度可依。步驟一:鑒定該員工是否違紀。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工作造成重要影響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步驟二: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告知勞動者。如果員工患病,經過鑒定無法勝任該崗位的,用人單位必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步驟三:履行通知工會和本人的程序。根據相關法律條款規定,用人單位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后一定要通知工會。另外,用人單位在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以后,還要將該決定送達勞動者,而這一舉證責任在于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已經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勞動者的時候,將會使用人單位面臨勞動仲裁失效無限延長的法律風險。
公司辭退員工的合法流程如下:1、由解除決定人遞交解除申請書;2、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并報主管審批;3、通知所在部門及職工辦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設備等;4、有關部門與職工辦理結算工資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5、職工在結算工資和發放經濟補償的財務手續簽字領取。通過合法程序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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