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在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尚未就業或在本市靈活就業的,可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或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三個月內,到所在地社保分中心申請辦理當年度居民醫保參保手續,自繳費次日起享受當年度居民醫保待遇,并可在下一年度申報繳費期內,繼續辦理居民醫保參保繳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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