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經解除,其效力消滅。但合同是溯及消滅還是向將來消滅,應視合同類型而定。通常持續性合同解除后,其效力只向將來發生,已履行的義務繼續有效,如供電合同等;一次性合同解除后,其效力溯及既往,合同視為自始不成立,當事人已履行或因不履行而受損害的,則發生返還財產和損害賠償的效力,換言之,解除合同可能造成的財產權益違反等價有償原則,要平復這種權利義務的失衡,得適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裁決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的解除,是使有效合同失去其效力的法律行為。具體的講,就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當解除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自始消滅或向將來消滅的法律行為。
1、以有效成立的合同為標的。
法律設立合同解除制度,旨在解決如下問題: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主觀或客觀情況變化,使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如果再讓合同繼續發生效力,約束當事人各方,不但對其中一方甚至各方有害無益,還會妨害市場經濟的順利發展,只有允許有關當事人解除合同,或者賦予法院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解除合同的權力,才會使這個問題得到解決,不至于背離合同制度設立的旨意,使有效合同得到法律保護,強化其法律效力,同時,又不致過于僵化和欠缺人文關懷。不允許合同解除有時會帶來的后果是:不利于合同法律制度完成其交易安全和財產流通增值的任務。
2、合同解除必須具備法律設定的解除條件。
合同一經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這是合同法律的重要原則。只有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合同才得以解除,否則便是違約。
違約是不守信、無故違反合同,是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不履行,應承擔違約的法律后果,其不產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也不享受合同解除后法律給予的適當保護。
3、合同解除必須有意思表示。
合同解除的條件回答的是可不可以解除合同。
具備了解除條件的合同,一種情形是相關當事人即獲得了解除合同的權利,依其單方意思表示即可解除合同,但是,具備解除條件的合同并不自動、當然解除,如果解除權人不做表示,合同依然具有約束力。欲使具備解除條件的合同實現解除,相關權利人應向對方做出意思表示,即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行使解除權,這種解除可以稱為通知解除。
另一種情形是協議解除,即雙方重新協商一致,以一個新的合同消滅一個在先的合同,與前述單方解除不同:單方解除的依據來自法定或約定的原因,合同效力之消滅完全是基于解除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故解除權屬于形成權。
4、解除的效力是合同關系的消滅。
合同解除,合同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歸于消滅,合同不再具有約束各方的法律效力,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各方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合同約束力的結束,又往往是其他法律關系如返還不當得利、賠償責任關系的開始。
合同解除的條件及適用
當事人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稱解除權,解除權是一種形成權。發生解除權的原因由法定和約定之分。
1、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權的發生原因,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了合同解除的共通原因,除此之外還在合同法分則規定了某類合同解除的特殊原因。
(一)不可抗力。發生不可抗力并使合同所設立的的目的不能達到,發生履行不能時,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履行不能是免除履行合同債務的原因,發生不可抗力時,債務人可行使解除權,徑直消除債務之關系,免除債務。但在債務人可歸責時,債務的履行關系并不消滅,即如果履行不能是由于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造成的,可轉換為負損害賠償之債務,值得一提的是此項下仍是在討論基于合同的賠償責任,換言之是履行存在瑕疵責任,對其中的過錯應與侵權行為法中作為構成要件的過錯應加以區別。
(二)拒絕履行。拒絕履行就是毀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
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債權人可徑自行使解除權,但需具備三個條件:一是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三是有履行能力。如果拒絕履行的不是主要債務,債權人不享有解除權,而應通知催告債務人繼續適當履行,或請求法院、仲裁機構裁判,強制債務人繼續履行。
(三)延遲履行。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情形。債務人延遲履行的,債務人得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但得否徑直解除,我國《合同法》規定了兩種基本情況,應區別對待。一種是延遲履行屬于一般履行瑕疵,不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則應經過催告債務人程序,也即寬限期限制度,經催告在寬限期內仍不履行的,才發生解除權。
另一種延遲履行造成合同無法實現,屬于根本違約,在債務人延遲履行使合同目的不能達到的,債權人可以不經催告徑直解除合同。這一類延遲履行因已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法律允許債權人徑直解除,以救濟自己的權利。
(四)違法履行。因當事人的違法履行使合同目的不能達到的,相對人可徑直解除合同。違法履行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且該違法行為是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為,不是合同之意思表示違法,如意思表示違法則合同無效,不能適用合同解除制度。
(五)情事變更。情事變更是指履行合同時的外部情況和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以致于按照合同履行會發生看似合法但嚴重不合情不合理也沒有必要的情形。情勢變更一般賦予司法或仲裁機關以更大的自由裁量權,由于其原因機理和適用情況較為復雜,在此不敢冒然多言,暫略。
(六)特殊解除原因。上述是法律規定的合同得以解除的共通原因,此外還有特殊類型合同的解除原因,這些特殊原因通常規定在該具體合同的分則或相關法律中,例如不安抗辯權人解除權,承攬人解除權,保險人解除權等。
2、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合同當事人通過協商一致的方法,在合同中或合同成立后生效前約定保留解除合同的權利。約定解除不以解除權的存在為必要,解除行為也不是解除權的行使,此種合同實際上是一個附條件的合同,或是以“后合同”解除“前合同”。約定解除權即可為一方保留,也可為雙方保留。約定解除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協商一致,并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權利。
合同解除的程序
解除權的原因發生后,并不當然發生解除的效力,只有當事人為解除合同行為,合同才因解除而消滅。
1、主體與客體。
行使解除權的主體包括解除權人以及他們的代理人、繼承人或合同地位受讓人。
2、解除權的行使方法。
(一)須有意思表示。解除權的行使,應向當事人為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須以通知方式為之,法律另有規定的,遵行其規定。例如某些法規規定解除特定合同須以書面方式。
(二)相對人對解除權有異議的,解除權人可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的效力。
(三)解除權行使不可分原則。在解除權人或相對人為多數人時,解除的意思表示應由全體或向全體為之。
(四)解除權消滅不可分原則。在多數人之債,解除權人中有一人喪失解除權的,解除權對其他人也消滅。
(五)法律對解除合同有特殊規定的,如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則按特別規定履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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