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勞務派遣公司簽勞動合同有保障嗎
只要簽的正規的勞動合同就有保障。勞務派遣本身也是一種雇工的方式,而只是沒有正式的員工穩定,但是基本的權利都是可以進行保障的。而通常只要勞動者簽訂的勞務派遣合同是真實有效的,那么勞動者的權益就會得到相應的保障。而勞動者在簽訂了勞務派遣合同后,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并按月支付勞動的報酬。
勞務派遣合同怎樣簽
1、簽定勞務派遣合同前,應當審核勞務派遣企業的資質。目前,許多職介機構開始從事勞務派遣服務,有些經過政府許可,但有些是擅自開展。所以需要注意的是簽訂勞動合同之前,要查明勞務派遣機構的資質。如果與有資格的派遣機構簽訂勞動合同,則該合同受法律保護。如果與非法的派遣機構簽訂勞動合同,則合同無效,視為勞動者通過職介機構,直接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務,法院將可能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例如:某賓館由于經營需要準備招用5名清潔工,但又不愿承擔交納社會保險等用工責任和風險。于是采用勞務派遣的形式與一家勞動服務中心簽定了一份為期兩年的《勞務派遣合同》。合同履行期間,由于是否應當辦理養老和醫療保險,賓館與清潔工發生爭議后訴至仲裁。庭審時發現與賓館簽定《勞務派遣合同》的勞動服務中心沒有進行工商登記,不是合法用工主體。因此仲裁裁決賓館與清潔工之間是勞動關系,應當為清潔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因此,用人單位在簽定勞務派遣合同時,一定要審查勞務派遣企業資質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這里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勞動合同法(草案)》規定:以勞動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單位(以下簡稱勞動力派遣單位),注冊資本不得少于200萬元,并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保障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勞動者不少于5000元為標準存入備用金。
2、簽定勞務派遣合同時,應當明確派遣企業對派遣勞動者工資支付的義務及違約金和追償權。根據《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指派勞動者到實際用人單位工作的,實際用人單位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對勞動者的義務,實際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在中央一再強調嚴禁拖欠民工工資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派遣企業對派遣勞動者承擔連帶責任,已經得到現在立法和司法實踐的肯定。所以,為了防止派遣企業拖欠工資行為造成的連帶風險,同時為了督促派遣企業依法向派遣勞動者支付工資,在簽定勞務派遣合同時,應當明確派遣企業對派遣勞動者工資支付的義務及違約金和追償權。如果派遣企業由于沒有依法支付工資引發訴訟,在仲裁裁決用人單位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下,不但可以依照約定向派遣企業主張追償權并且還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金。
3、簽定勞務派遣合同時,應當明確社會保險金的繳納、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紀律、工傷事故責任的承擔。用人單位在使用派遣勞動者過程中,會涉及到對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紀律的規范。比如用人單位要求派遣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派遣勞動者設置活動的禁止性區域、嚴守工作中涉及到的企業商業秘密等勞動紀律的規范。另外,對于有些崗位會要求特殊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在此需要說明的是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的約定不得違反國家的強制性規定,否則該條約定無效,并可能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后,各類企業均已納入工傷保險的征繳范圍。與派遣勞動者確立勞動關系的派遣企業,也負有此項法定的義務。為了避免用人單位在使用派遣勞動者過程中發生的工傷風險,應當在派遣合同中約定派遣企業依法為遣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的義務及違約責任。所以這些內容都可以寫入派遣勞務合同,而且目前的《勞動合同法(草案)》第二十四條,關于社會保險金的繳納、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紀律、工傷事故責任承擔等問題的規定,也是采用了先約定后法定主義。所以以上內容的約定也是符合立法精神的。4、簽定勞務派遣合同時,應當明確派遣勞務者履行職務活動中,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的責任承擔。有些勞動崗位對第三人的侵權行為發生幾率是比較高的,例如保安崗位、駕駛司機等。我們經常會看到新聞媒體報道某超市保安對消費者實施搜身或毆打等行為,由于這些崗位的特性決定,對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時有發生。侵權事實發生后,應當由誰來承擔責任?勞務派遣企業認為勞務者是在為用人單位利益活動中造成他人侵權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用人單位認為勞務者是勞務派遣企業的員工,是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造成他人侵權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此為了避免產生糾紛和爭執,筆者建議在派遣合同中加以規范。
5、簽定勞務派遣合同時,應當明確勞動者派遣期限的約定。用人單位為了有利于提高勞動效率和便于派遣勞動者的管理,總是希望勞務派遣企業指派的勞動者的人員相對穩定。所以現有的勞務派遣合同多數沒有規定派遣勞動者的服務期限。以我省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看,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公布的《勞動合同法(草案)》第四十條明確規定:“勞動者被派遣到接受單位工作滿1年,接受單位繼續使用該勞動者的,勞動力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終止,由接受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接受單位不再使用該勞動者的,該勞動者所在崗位不得以勞動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勞動者”。所以從立法的傾向來看,對于用人單位現有的和將來需要簽定的勞務派遣合同中,應當約定派遣勞動者的服務期限,否則《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勞動者有可能要求與用人單位確定勞動勞動關系,簽定勞動合同。當然,約定派遣勞動者較短的服務期,勢必造成派遣崗位人員的流動性增大,同時也會影響用人單位外包給派遣企業的派遣崗位數量。對于技術性較強的崗位當然不宜外包,而外包的范圍僅限制在非技術性、簡單的崗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勞務派遣工有保障嗎
勞務派遣工有保障嗎勞務派遣合同有保障。勞務派遣合同有保障,勞務派遣也是一種用工的方式,沒有正式員工穩定,但是權利都是可以保障。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勞務派遣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只能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明確,權利和義務也好分清,為了保護勞動者利益,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只能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勞務派遣工被辭退有經濟補償嗎
被辭退的勞務派遣員工是否有經濟補償,首先要看是何原因被辭退。如果勞務派遣員工本人無過錯,且未給勞務派遣公司造成任何損失,被勞務派遣公司辭退,有經濟補償。如果勞務派遣員工,是被派遣的單位辭退回勞務派遣公司,勞務派遣員工無過錯,且未給派遣單位造成任何損失,是沒有經濟補償。因為勞務派遣員工與被派遣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也不簽訂勞動合同,所以被派遣單位是沒有責任為勞務派遣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事業單位勞務派遣合同有保障嗎
法律分析:勞務派遣合同有保障,勞務派遣也是一種用工的方式,只是沒有正式員工穩定,但是權利都是可以保障的。只要勞動者簽訂的勞務派遣合同是真實有效的,那么權益就會得到保障,會有《勞動合同法》保障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在勞務派遣中,勞務派遣單位為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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