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沒到期,勞動者也可以辭職。勞動者屬于正式員工的,應該提前三十日向公司發出辭職的書面通知;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公司,三天期限屆滿后,就可以離職。
法律客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沒有到期可以辭職。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辭職: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2、勞動者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天后正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3、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以上規定可知,勞動者可以行使即時生效單方解除權,即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立馬走人,而且還可以向用人單位索要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試用期內辭職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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