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離職可以申請賠償嗎
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的,員工被迫辭職,單位要依法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違法解除合同的,如果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賠償金,其數額是按照經濟補償金的2倍計算。【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因公司原因被迫離職公司怎樣賠償
法律主觀:
因公司原因辭退勞動者,分以下情形賠償: 1、公司違法辭退勞動者,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公司按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支付賠償金; 2、公司由于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不能協商變更勞動合同而無過失性辭退勞動者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員工被迫辭職可以要經濟補償金嗎
如果不存在以下被迫辭職的情形,你單方要求辭職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無須向你 支付補償金 、賠償金: (一)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 社會保險費 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 變更勞動合同 、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 (六)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 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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