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司公款怎么定罪
挪用公款是根據其挪用公款的性質來定罪的,最高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敏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橋敏耐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拿迅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擴展資料:
《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對挪用公款罪,應區分三種不同情況予以認定: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二)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于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于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入挪用公款的數額。
(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于非法進行營利活動或者用于非法活動,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
私企員工挪用公款多少可以立案
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二)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三)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給他人使用。
多次挪用公款不還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數額認定。
挪用公款給其他個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對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挪用私企公款怎么處理
1、私人企業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挪用公款的,這種行為屬于私營企業職工但不屬于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所以這種情況需要按照挪用資金罪來進行定罪。
2、私企挪用公款可以根據其涉及金額以及造成的影響程度進行不同方式的處理。
3、私企挪用公款首先按照公司的規章進行處罰,可以將挪用公款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開除或要求其賠償單位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貪污罪】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員工挪用公款多少可以立案
如果將挪用的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挪用數額在三萬元以上即可立案;將挪用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即可立案。
一、什么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二、下列挪用公款行為屬于構成挪用公款罪的行為:
1、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2、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3、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行為。
三、挪用公款罪未遂的認定:
1、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雖其已著手實施挪用公款犯罪行為,但尚未能將公款挪出。對此,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
2、行為人已將公款挪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使用,這種挪而未用的行為,實際上已經侵害公款的所有權,因此,應比照挪用公款罪既遂從輕或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挪用公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四)其他嚴重的情節。
如果將挪用的公款進行非法活動的,挪用數額在三萬元以上即可立案;將挪用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即可立案。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盈利活動,金額較大且三個月未還就構成了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公司挪用公款中的公款怎么界定
通常所說的“公款”。依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大致分為以下幾類: 1、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所有的款項。 2、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中的私人資金款項等。如國有金融機構吸收的公眾存款、保險金、股票資金等私人資金。 此外,司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114條和第117條規定扣押、凍結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財物及孳息等,在其扣押、凍結期間都應按“公款”對待,不得擅自挪用。 3、國家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的七種特定款物。 《刑法》第382條第二款對上述七種特定款物作了單獨說明,挪用七種特定款物歸個人使用的應從重處罰。 4、以犯罪主體確定的非國有公司、企業、集體資金。 5、能夠認定的特殊款項。比如在破產清算階段國有公司、企業的資金,尚未注冊成立的國有公司、企業在籌建期間的資金等,上述單位雖然已經消亡或者還不存在,但不能以此否定這些資金“公款”的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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