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終止合同有賠償嗎?
勞動合同到期解除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一般會有相應的經濟補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后,除勞動者明確提出不愿意續簽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不得單方決定不續簽合同。如用人單位不得單方決定不續簽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單位需要補償嗎?
一、解除合同單位是否要支付補償金 員工主動提交的合同解除以及因員工行為導致公司損失按照合同規定可以單方解除的情形下,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 主要有兩種:即時性解除勞動合同和預告性解除勞動合同。即時性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公司在員工存在一定過失的情況下,無需提前告知員工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無需事先通知員工,也不用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4.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 5.因員工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預告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員工本身并不存在過失,但是由于存在特定情況,公司可以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對于這種解除勞動合同方式,公司需要提前30天通知員工或者額外支付員工按上一個月標準的工資的替代通知金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公司需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另外《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終止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法律主觀:
公司因下列情形, 終止勞動合同 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被 吊銷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2)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如果公司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要向勞動支付經濟補償的二倍作為賠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有補償嗎
法律分析:有的,勞動合同終止有補償。但是要看情況,并非所有到期終止的勞動合同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在用人單位同意以不低于之前勞動條件提出續簽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用人單位不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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