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的訴訟時效為幾年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拖欠了工資四十多天,現在還能申請勞動仲裁,未超過一年。我們知道,一般的民事糾紛,當事人都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且一般的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三年。但是勞動爭議與一般的民事訴訟不一樣。那么,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是多久呢?如果要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勞動爭議,對于勞動爭議訴訟有哪些程序呢我國法院規定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民事權利保護的訴訟時效為3年,但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是15日,即案件當事人如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書或不予受理決定書、通知書不服,應當在收到該仲裁文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一審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時限是,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二審人民法院對判決的上訴案件的審理時限是,自第二審法院審查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對于超過規定時限未作出處理的,案件當事人可以依法要求案件審理法官予以解釋,咨詢未果的可以向法院相關部門進行投訴。
拓展資料:由于勞動爭議案件必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這個前置程序,而這一程序又是法院是否立案審理的關鍵,因此勞動者也應注意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拖欠了工資四十多天,現在還能申請勞動仲裁,未超過一年。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就該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的起算點如何確定,勞動部答復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有證據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
勞動糾紛起訴有效期是多久?
勞動糾紛起訴有效期是一年。
勞動仲裁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請書,申請書應當按照規定寫明內容;
2、身份證明,包括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身份信息;
3、勞動關系證明,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工資發放情況證明等等;
4、送達地址確認書,方便接收仲裁機構發放的材料。
勞動訴訟適用勞動仲裁前置,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發生勞動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
1、權利人之請求,指的是權利人于訴訟外向義務人請求其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權利人提出請求,使不行使權利的狀態消除,訴訟時效也由此中斷。關于請求的方式,法律無明文規定,應認為口頭或書面等能達請求效果的方式,均可使用。請求之相對人除義務人外,權利人若向主債務之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及財產代管人提出請求的,亦發生請求的效果。
2、義務人的同意,是指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義務人的同意,亦即對權利人之權利的承認,故與請求發生相同之中斷時效的效果。同意的方式,對此法律未有限制,口頭或書面、明示或默示,均無不可,而且也不問義務人的同意是否有中斷時效的目的。同意之表示人原則上應為義務人本人,義務人的代理人于授權范圍內而為同意的,亦發生同意的效果,但保證人等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對主債務人不生同意之效果。同意之相對人,原則上亦為權利人或權利人之代理人,對第三人為同意,不生同意的效果。
3、提起訴訟或仲裁,是指權利人提起民事訴訟或申請仲裁,請求法院或仲裁庭保護其權利的行為。訴訟之舉,是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最為強烈的表示,故訴訟之日便是時效中斷之時。權利人若以有效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等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執行程序的,亦發生與起訴同等的中斷時效的效果。但是,權利人于起訴后又撤訴的,其起訴是否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通說認為,起訴已表明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事實,即使撤訴也僅是放棄公力救濟,其內含請求之意思并未因撤訴而撤銷,故應視為與請求相同的發生中斷時效的效果。
綜上所述,勞動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發生后,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中斷事由存續期間,時效不進行,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計算時效期間。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勞務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勞務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糾紛的仲裁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勞動糾紛,是指在勞動關系中其當事人在執行相關的勞動合同法、履行相關的勞動合同時出現的糾紛,也可理解為其勞動當事人和相關的單位之間由于其權利和義務受到影響而發生的糾紛。根據相關的法律和爭議的具體相關內容,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在確認相關的勞動關系的發生的爭議;
2.在確立或者履行、更改、解除相關的勞動合同時發生的爭議;
3.由于其離開職位或者辭去職位、除去其名字和辭退是發生的相關爭議;
4.在休假期間或者工作的時間中、相關福利、相關培訓以及社會的保險中關于勞動保護發生的相關爭議;
5.因為勞動應得的報酬、工作中受傷的報酬,關于經濟的相關賠償或者賠償金額等發生的爭議;
6.關于相關法律規定的其他相關勞動爭議。
二、關于勞動糾紛的處理原則:
1)在查清楚事情的緣由以后,根據相關法律處理勞動的爭議;
2)其所有的當事人都符合在法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則;
3)主要對勞動爭議進行調節的原則;
4)對相關的勞動糾紛進行及時調節的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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