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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中的賠償金和補償金能否同時適用 (勞動仲裁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沖突嗎)

首頁 > 勞動人事2023-08-01 08:41:09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不能同時主張嗎?

廣東國暉律師所現有執業律師200多名,輔助人員600多名,在北京、上海、廣州、天津、杭州、長沙、佛山、香港等設有分所。 國暉所下設婚姻部、房產部、刑事部、涉外部等十幾個專業部門,實行“專業化分工、規范化管理”的運作模式,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內部合作機制,形成了成熟的團隊服務模式,為更有效的保障當事人權益提供了條件。去年年初,我應聘進入一家房產公司擔任經理助理,與公司簽了兩年的合同。
我的上司是一位非常挑剔的人。去年年底時,因為提交的營銷策劃沒達到他的要求,他訓了我一頓。次日正好周末,我收到了公司的一封信,說我不適合公司的發展要求,要與我解除勞動合同。因為和上司實在相處不好,我覺得再待下去沒有意思,也同意離開。但后來在結算工資及其他費用時我與公司發生了糾紛,隨后就申請了仲裁。仲裁時,我提出了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仲裁裁決支持了我關于經濟補償金以及關于部分工資的訴請。公司不服裁決提起了訴訟。仲裁期間,我也自學了一點法律。我認為,公司解除與我的勞動合同屬于不當解雇,還應當支付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所以我也提起了訴訟。但最后,法院并沒有支持我的這項請求。我不知是什么原因,難道是我對《勞動合同法》的理解不對嗎?讀者小余小余:你所提的問題是許多勞動者在被解雇后經常會碰到的問題。也就是說,對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我們有哪些權利?在仲裁和訴訟中,我們如何行使權利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護?我們首先要了解《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行使解雇權的相關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個人存在過失,用人單位依照第三十九條規定行使解雇權的無須承擔補償責任;存在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即勞動者身體狀況的原因、工作能力的原因以及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給予經濟補償金。此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經協商一致也可以無理由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除符合上述三種情況外,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均屬違法,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從上述規定看,支付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關系應承擔的法定義務,而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則是用人單位違法行使解雇權時應當承擔的法定賠償責任,兩者性質完全不同。對于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勞動者同意并只主張經濟補償金的,因考慮到勞動合同的合法解除還包括無理由協商一致解除的情形,故在司法實踐中仲裁部門對勞動者的上述請求通常會予以支持。但對于主張了經濟補償金后又主張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的,仲裁員會要求其明確請求,并只能擇一予以處理。而勞動者在仲裁時已明確的訴請及其對解雇行為性質的意見,將會對其今后訴訟產生影響。因此,在提起仲裁時勞動者應充分考慮,理性選擇。小余,你在接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通知后,選擇了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承擔的法定義務并獲得了支持。在此之外,你還要求公司承擔違法解除合同的懲罰性賠償責任,兩項請求顯然是矛盾的,你的請求難以同時獲得支持。法院對你新增加的關于違法解除賠償金的請求未予支持,是有依據的。

雙倍賠償金和經濟補償可以同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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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倍賠償金和經濟補償可以同時嗎,我們作為工作者都應該明白,如果我們直接被公司辭退,通常這種情況下,公司辭退員工是需要支付一些補償金的,那么雙倍賠償金和經濟補償可以同時嗎?

雙倍賠償金和經濟補償可以同時嗎1

經濟補償金和雙倍工資可以同時主張。

一、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勞動者沒有法定過錯情形下,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按照法律規定,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和本人工資支付的經濟補助,是用人單位承擔的社會責任。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月工資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

本人工資高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倍計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二、雙倍工資

(一)雙倍工資,是用人單位違法法律強制性規定,不在法定期限之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依照法律規則承擔的違法責任。計算方法是按照雙方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月工資來確定。

(二)雙倍賠償是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按國家法律規定支付給勞動者的賠償金。計算方法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雙倍賠償金和經濟補償可以同時嗎2

一、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到底有什么區別?

從字面上看,很好理解。

經濟補償金重在“補”,是一種補償金,人道主義味道濃厚。經濟賠償金重在“賠”,是一種賠償金,懲罰意味明顯強烈。

雖一字之差,但兩者的法律性質卻大相徑庭。經濟補償金一般是在單位存在過錯,勞動者提出解除,或勞動者無過錯,單位提出解除或終止的情況下才需支付。

經濟賠償金是當單位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時向勞動者支付的。此違法解除包括解除理由不合法和解除程序不合法。當單位有合法解除理由時,如解除程序不當,也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二、兩者在何種情形下適用?

1、 《勞動合同法》第46條 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具體有:

(1)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用人單位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用人單位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5)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低于原勞動合同標準續簽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

(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8)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需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9)用人單位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10)對約定了競業限制的勞動者,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場合,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賠償金。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賠償金的情形具體有: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雙倍賠償金和經濟補償可以同時嗎3

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1、經濟補償金計算的時間起點:一般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開始起算,如果用人單位發生合并等情況,之前的工作依然計算在內;

2、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一般情況下,工作滿一年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不足六個月支付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但如果工資過高,最多按照當地三倍職工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且計算不超過12年;

3、經濟補償金計算的基數:工資有很多種,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了,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包括了一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

那么已經很明確了:經濟補償金(大體數額)=工作時間/年×工資。

經濟補償金什么時候給?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也就是說,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時間,應當是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辦理完所有的工作交接時支付。所以,經常有用人單位在發放經濟補償金時依據單位的工資發放制度在下月發放,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因為即使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動者最后一個月的工資也應當在雙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支付,而不是依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來支付。但是,如果員工未辦結工作交接的,公司可以暫時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待員工按約定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時支付。

因此,在實務操作中,公司可以在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解除協議中規定員工離職時的工作交接內容,從而對員工的工作交接起到一定的約束作用。

哪些情況下可以領取經濟補償?

實際上,經濟補償金在《勞動合同法》中并沒有提出這一概念,《勞動合同法》說的是經濟補償。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該條文羅列了七類情況。主要是:

(1)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也叫做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一般是指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法的行為,侵害勞動者利益的,讓勞動者不得不解除勞動合同。

這也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利益不受侵犯。比如說沒有正常發工資、交保險、提供勞動保護、強制勞動等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也就是說,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是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的,協商不支付經濟補償不算數。當然,除非是民不告、官不究。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主要指的是勞動者無過失性辭退。反過來說,勞動者如果有過失性辭退,就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了。

(4)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1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指的是經濟性裁員,實際上包含了四類情況,比如說破產重整、生產經營困難、轉產裁員、客觀情形變化等情況。比如說今年的新冠肺炎疫 情,很多企業出現了裁員的情況,一般指的就是生產經營困難裁員。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驹瓌t還是說單位不同意,則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同意,則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6)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4項、第5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一般指的是單位破產、解散等情況。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賠償金和補償金

經濟賠償金與補償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易于混淆,我就經濟賠償金與補償金的區別以及不同時適用的情形做簡要的介紹,希望以此對經濟賠償金與補償金存在疑惑的人有所幫助,歡迎閱讀。一、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      1、適用情形不同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24、26、27條解除合同,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可要求賠償金。依據《勞動法》第25條解除合同,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即:      一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是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是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于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32條免于刑事處分的。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有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經濟補償和賠償兩者并非相互排斥,可以在一定情形下并用。      根據《最高院審理勞動爭議的解釋1》第15條,有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制度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老哦你跟著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二、關于賠償金的起算時間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的賠償金的支付標準是經濟補償的兩倍,不是說賠償金的計算就是在原有經濟補償的標準上的二倍,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濟補償要分段計算,而計算賠償金則不然,計算賠償金應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執行,不應按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關于分段計算的規定執行。      舉例說明,如果某國有企業在2008年12月違法終止一名已在本企業工作6年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則該企業應支付的賠償金是2個月的該勞動者的平均工資。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的規定,該企業合法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以2008年1月1日起開始計算,為1個月的勞動者平均工資。但對于支付賠償金則不能只賠償2008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的賠償金,而是還要加上勞動合同實行前5年工作年限的賠償金,即勞動者將得到賠償金為6個月的該勞動者工資的二倍。三、經濟補償與賠償金不同時適用的情形      關于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能否同時適用的問題,其中爭議最大的莫過于對《勞動合同法》第87條如何理解的問題。該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對于此條理解有認為應支付三倍經濟補償,還有認為只支付兩倍經濟補償的。筆者認為,對于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只要支付兩倍經濟補償就行了。因為第46條應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都是合法情形而不存在違法情形,而第87條的規定是對用人單位的違法情形的處理。兩者是并行不悖的,分別適用于合法情形和違法情形。所以第87條的情形只適用2倍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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