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訴訟中舉證責任誰承擔
法律分析:一般情況下,主要是用人單位的企業內部勞動規章、考勤記錄、工資表、社會保險費臺帳、人事檔案等證據,這些證據由用人單位單方面保管,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辭退、除名、解除、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處理勞動合同糾紛中誰負有舉證責任
處理勞動合同糾紛中誰負有舉證責任,要視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誰申請勞動仲裁的,一般由誰承擔舉證責任,例如勞動者申請的,由勞動者承擔舉證責任;
2、下列情形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1)因用人單位做出開除、除名、解除勞動合同;
(2)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工作年限等決定;
(3)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者報酬、拒絕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提供勞動條件,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勞動合同糾紛有效的處理方式如下:
1、協商處理,發生勞動合同的民事糾紛首先應該考慮通過協商的途徑來解決,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通過自愿協商的方式協議來消除矛盾;
2、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是解決勞動糾紛的重要手段,具有靈活、快捷、強制執行效力的特點;
3、未約定仲裁協議或者對裁決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在勞動爭議解決過程中,提出自己主張的當事人有舉證責任。根據法律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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