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國企下崗買斷職工,企業沒給交醫保,該怎么辦?作為一名國企的HR,我要提醒你:現在買斷工齡和企業不交醫保,都屬于違法行為。如果遇到這種問題,解決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要求企業按照《勞動合同法》支付經濟補償金。二是要求企業及時補繳醫療保險。 下面結合問題,做具體分析,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一、現在買斷工齡、企業欠繳醫保,均屬違法行為 (一)買斷工齡 1. 在改革開放初期,為了合理安置國有企業富余人員,提出了買斷工齡、內退等方式,解決富余人員問題。當時買斷工齡,企業需要根據職工的工齡、收入等情況,支付一定金額的補償。在那個年代,補償的金額一般也就幾百元,多的可能幾千元,很少能領到幾萬元的。也許在當時,這筆補償金額不算小數目,但是,考慮到未來需要繳納社保費用,還要維持生活,顯然就不太夠了。 2. 根據勞部發1995年262號文件規定: “買斷工齡”的做法是錯誤的,必須予以糾正。因此,尤其是在2008年《勞動合同法》頒布以后,任何企業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 (二)企業未繳醫保 1998年,我國全面推行醫保繳費制度,各地區的具體建立時間可能會略有差異。根據《社會保險法》,醫療保險繳費具有強制性,企業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企業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企業上月繳費額的110%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二、國企下崗買斷職工,企業沒給交醫保,該怎么辦? (一)關于買斷工齡的處理 買斷工齡可以劃分為兩個時間段,一是1995年以前,買斷工齡屬于合法行為。二是1995年以后,買斷工齡屬于違法行為。 對于1995年以后,國有企業組織職工買斷工齡的:如果企業未經職工代表大會協商、審議等程序,直接在未經職工同意的前提下,強制執行下崗買斷政策,屬于違法行為。職工可以要求企業按照《勞動合同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企業拒絕支付,職工可以收集相應證據,通過仲裁等法律途徑,要求企業支付違法解除的雙倍賠償。 (二)關于企業未繳醫保的處理 如果你與企業建立正當的勞動關系或者事實勞動關系,企業并未履行繳納醫療保險的責任,可以要求企業為你補繳醫療保險。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三、買斷工齡和破產企業職工,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買斷工齡支付的補償≠協商解除(終止)支付的經濟補償金。 因為買斷工齡是安置富余人員的一種方式,與協商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有本質的區別。一般來說:買斷工齡的補償金額要普遍低于經濟補償金。 2.破產企業欠繳社保,應按照破產清償程序處理。 破產企業優先清償的是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剩下的費用用來清償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寫在最后 1.買斷工齡和欠繳醫保都屬于違法行為,職工可以要求企業支付相應補償,補繳醫保。 2.在過去,很多下崗買斷職工,普遍缺乏社保繳費意識。只知道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能領取養老金。但實際上,醫療保險也有最低繳費年限要求。只有繳滿最低繳費年限,才可以享受終身醫保待遇。
雖然法律方面已經明令要求:不得采取買斷工齡方式,與職工解除(終止)勞動關系,不得拒絕繳納社保繳費。但實際上,這樣的企業仍然不在少數,對此,你怎么看?
職工買斷工齡補償政策:如果職工月平均工資不高于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其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按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來確定。根據相關規定,買斷工齡是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方式,一般按職工工齡折算補償金額,買斷以后脫離勞動關系。
買斷工齡是指改革開放初期中國一些國有企業在改革過程中安置富余人員的一種辦法,即參照員工在企業的工作年限、工資水平、工作崗位等條件,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經企業與員工雙方協商,報有關部門批準,由企業一次性支付給員工一定數額的貨幣,從而解除企業和富余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把員工推向社會的一種形式。
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買斷工齡是違法的。但是,在特殊情況下,買斷工齡是保障勞動者合理利益的一種有效手段,改革開放40年來的無數次的實踐證明了這一點。
《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16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72條)。如果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員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業,也能依法享受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員工離開單位就沒人管的問題,因此也就無須買斷工齡。但仍有一些國有企業無視國家政策法規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員時還采用買斷工齡的做法。針對這一現象,為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國家有關部門在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時,嚴格禁止企業采取買斷工齡形式將員工推向社會。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關于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1999年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也強調:"確保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出售方應在申請出售前征求職工對出售方案和職工安置的意見,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企業出售中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不得借出售之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職工‘買斷工齡‘或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把職工推向社會。"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