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可以買斷工齡的,按照目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買斷工齡"是違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如果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員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業,也能依法享受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員工離開單位就沒人管的問題,因此也就無須"買斷工齡"。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三條 平等原則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條 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十八條 無效民事行為
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五十九條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下列民事行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顯失公平的。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買斷工齡不合法,任何形式的買斷工齡都是不合法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關于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有明確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
法律客觀:《關于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二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期間,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規定負責繳納原來應由企業和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所需費用從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中列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記帳。下崗職工不論以何種形式實現再就業,都要按規定繼續參加社會保險,原來的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連續計算。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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