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買斷工齡”是指改革開放初期我國一些國有企業在改革過程中安置富余人員的一種辦法,即參照員工在企業的工作年限、工資水平、工作崗位等條件,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經企業與員工雙方協商,報有關部門批準,由企業一次性支付給員工一定數額的貨幣,從而解除企業和富余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把員工推向社會的一種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八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
導讀: 對于國企改制買斷工齡的職工,自買斷之日起,看似已經與企業脫離關系,實際上,仍然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雖然自謀職業的職工,退休時的經辦主體是職工個人,但是大部分情情況下,需要尋找原國有企業組織人事部門的幫助,方可順利退休。 下面結合問題,做具體分析,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一、國企改制買斷工齡,工齡不清零,繳費年限依然有效 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2008年)以前,很多國企為了推進改革,由企業按照職工的工齡、在職時的工資等情況,核算補償費用,支付給職工,然后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脫離企業,把職工推向社會。 在1985~1997年,買斷工齡的現象比較多。大批國企改制,職工下崗,當時的買斷工齡補償費用不多,很多職工都是被迫買斷。 實際上:買斷工齡,就是企業按照工齡,支付職工一定的補償,然后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但是,在此期間,職工的視同繳費年限、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等,在辦理退休時,依然有效。 二、買斷工齡解除了勞動關系,但國企仍然有協助職工辦理退休的義務 對于涉及以下問題的職工,辦理退休時,需要找原國有企業組織人事協助辦理。 1.視同繳費年限認定。很多買斷工齡的職工,參加工作普遍比較早,以60后~70后為主。我國是1992年才開始正式建立社保繳費制度,因此在這之前,參加工作的,可以連續計算工齡,作為核算視同繳費年限的重要依據。主要參考依據:人事檔案里的招工材料、《勞動合同制工人手冊》、《職工養老保險繳費手冊》等。有些材料都存放在國有企業組織人事部門或者財務部門,在辦理退休時,需要借用。 2.特殊工種認定。對于在國企從事過特殊工種的職工,買斷工齡以后,要想辦理特殊工種退休,非常困難。一般需要提供人事檔案,工資表、保健津貼、工人調令等原始材料,否則無法辦理退休。 3.申領獨生子女費。有一些買斷工齡的職工,在辦理退休以后,可以同時申領獨生子女費。需要緣由企業提供一份證明材料,寫清職工買斷以后,企業無法支付獨生子女費等情況的證明。
三、買斷工齡職工辦理退休的具體流程: 1.對于涉及上述問題,買斷工齡職工,需要提前與原企業退休經辦人員進行溝通,尋找幫助。找齊證明材料,由企業人事攜帶有關材料,幫助辦理退休。 2.職工本人攜帶人事檔案、身份證等材料,到當地人社局退休審批窗口,填寫《退休審批表》,辦理退休審批。審批通過以后,辦理停保手續,并提供二寸照片,辦理退休證。 3.一般次月初,個人攜帶社保卡、身份證,將《退休審批表》報養老金核算窗口,核算養老金。 4.養老金核算完后,一般在每月下旬,社保部門統一發放養老金。 寫在最后 1.國企改制買斷工齡,企業支付給下崗職工的買斷費用,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工齡清零。繳費年限依然有效。 2.國企改制買斷工齡,雖然勞動關系解除了,但是國企仍然有協助買斷職工辦理退休的義務。 3.如果買斷職工,涉及視同繳費年限認定、特殊工種審批、申領獨生子女費等事宜,一定要提前與企業溝通,有備無患。
國企改制買斷工齡,自謀職業的職工,是特殊歷史時期的產物。很多辦理退休時,都要尋求原企業幫助,提供檔案材料。可是有的企業也破產了,根本找不到主體;或者壓根找不到證明材料。很多職工只能自己默默承受養老金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