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再就業規定
政府一向重視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問題。近年來, 國家出臺了多項政策舉措,促進勞動者失業后再就業。接下來我為大家整理失業再就業規定的相關介紹,文章希望大家喜歡!
失業再就業相關規定
1、稅收減免政策。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符合規定免稅項目范圍的(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列項目),在規定期限內給予免征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等項稅收優惠政策。
2、工商登記優惠政策。下崗職工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或開辦私營企業的,在開業一年內,減免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費;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三年內可免收工商管理行政性收費等。
3、行政性收費優惠政策。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3年內可免收行政性收費。下崗職工申請從事個體工商經營、家庭手工業或開辦私營企業的,工商、城建等部門要及時辦理有關手續,開業一年內減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費等。
4、信貸優惠政策。對積極吸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中小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等就業實體的,以及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經濟或組織起來興辦服務型企業的,只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產品適銷對路、符合貸款條件,有關商業銀行和信用社要積極給予貸款支持,城市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要優先安排此類貸款。
失業后再就業登記
拿著失業證去申請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取消失業登記,把個人檔案改為就業狀態。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未申領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可予以保留,以后要求領取,可再次申領。
領取失業金期間再就業的'不可以領取
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再就業不能領取。
失業保險領取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隨著國家對水泥業結構調整力度的進一步加強,我國中小水泥企業面臨的生存危機顯得更加突出和強烈。如何逃過"生死劫",不僅是中小水泥企業必須面對的艱難抉擇,也是政府、業界十分關注和有必要妥善解決的一大課題。
生存難以為繼 “下崗”已成必然
據業內人士分析認為,目前,我國中小水泥企業{TodayHot}主要有三部分類型組成:一是生產工藝落后,高污染、高能耗的立窯企業,這是國家明令限期淘汰的水泥企業。二是具有一定的節能降耗、環保型的現代立窯企業。該類企業產能有限,一般年產30到50萬噸左右。屬在一定時間內可與新型干法并存的企業。三是擁有立窯和新型干法窯生產線的復合型企業,該類型企業屬有望與新型干法工藝并軌的企業。據稱,這類企業在我國為數不多,大概在200家左右。{HotTag}
據了解,中國經濟發展已進入高成本增長期,為數眾多的中小水泥企業正面臨著資源、環境、土地、人力、能源及運輸(煤、電、氣、油及運輸價格的上調)等與企業經營密切相關的成本提高因素的制約和影響,絕大部分中小水泥企業由于產能的先天不足,被高企的成本壓力弄得步履維艱。
另一方面,國家限制淘汰的產業政策不斷落實和實施,也讓中小水泥企業生存周期有了時間表。根據新近出臺的《關于加快水泥工業結構調整的若干意見》中提出的水泥工業結構調整的指導思想和調整目標,到2010年,水泥預期產量12.5億噸,其中:新型干法水泥比重提高到70%,水泥散裝率達到60%;累計淘汰落后生產能力2.5億噸。企業平均生產規模由2005年的20萬噸提高到40萬噸左右,企業戶數減少到3500家左右。就目前5000多家水泥企業而言,意味著今后五年內,將有1500多家中小水泥企業被淘汰出局。
“失業”干什么 如何“再就業”
據了解,在大力發展新型干法的同時,全國中小水泥企業拆窯轉產也在緊鑼密鼓地進行。在此過程中,各地也在不斷探索中小水泥企業積極穩妥地市場退出機制。
首先是忍痛拆窯,產業轉型。據了解,江山市協力水泥公司率先投資對機立窯生產線進行改造,建設成30萬噸的粉磨站,使企業在痛苦的抉擇中獲得了"新生"。江山虎山集團已拆除機立窯3條,對原計劃2007年拆除的機立窯去年也提前拆除,機立窯的拆除使企業得到了較快的轉型,去年1月至9月該集團水泥產量比前年同期增長54%。
據悉,在我國中東部地區,政府和業界采取拆除補償措施,使拆窯轉型得以順利進行。
各地對拆除轉產后尚有閑置的廠房和土地,也通過招商引資轉讓給其它工業項目。
其次是加大對環保水泥產品開發與利用力度。有業內人士指出,城市住房建設需要的磚、砌塊、骨料、混合材、混凝土等的生產與開發,也是中小水泥企業"再就業"值得考慮的重要途徑。
業內人士認為,中小水泥企業轉產要考慮盡可能不要大動設備,不要大量投資,重點放在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的需要上,現有水泥廠的設備可作為環保裝備。其共同特點是:綜合利用低品位原料、燃料,低能耗生產水泥,將水泥廠轉化為環保產業,既可提高產量、質量,降低能耗和成本,又能提高社會環保功能,為長遠發展和加快地方經濟的發展速度創造條件。
業內人士建議中小水泥企業可增產砌筑水泥。用砌筑水泥制砌塊都需要活性混合材。據分析,2003年礦渣排量為1.7億噸,近年來預計能達到兩億噸。粉煤灰年排量約兩億多噸。為了滿足多方面需要的水泥,現有混合材品種、數量;都趕不上發展需要。除了開發沸騰爐渣、增鈣液態渣、天然巖礦,生產活性混合材可以全面解決這個問題。生產活性混合材在技術上是代替部分熟料、調節性能和生產高性能混凝土的需要,經濟上值得開發。對許多煤耗高、準備用回轉窯熟料又缺乏礦渣等活性混合材的立窯廠,可用煤矸石、粉煤灰生產活性混合材以至早強摻合料。早強摻合料可以提高早期強度,大量增加天然混合材用量。對生產砌筑水泥,減少砌塊、混凝土開裂和降低成本非常有利。
生產水泥制品(包括干拌砂漿、砌塊、混凝土等)要釆用砌筑水泥、砌塊粘結劑等,能耗比燒磚低50%以上,其成分中50%以上是工業渣。而生產水泥制品除了需要混合材,還需要骨料(即砂石料)和陶粒,特別是可做輕質混凝土骨料的陶粒。利用立窯廠現有設備生產陶粒,可有燒與不燒兩種。對缺少砂石料的地區,如果運輸費用(實際是油料消耗)高于立窯燒成煤耗,就值得研究生產。因為在立窯上可以用低品位煤以至煤矸石煅燒,實際是減少了油料的消耗。對沿江河的濕法窯廠,有可能利用含重金屬的江河泥砂生產高強骨料,與治理利用江湖河海的泥砂結合起來。
加大技改投入 與新型干法企業并存
目前,我國大多數中小水泥企業技術、工藝是不符合國家“十一五”規劃要求的。為此,業內人士提出,有條件的中小水泥企業要想生存,必須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運用20項實用新技術,對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力爭達到國家環保節能要求,力爭和新型干法并存的有限時間和空間,為企業轉型做好鋪墊。
據了解,為20項新技術提供設備技術支撐的南京立窯研究所的立窯卸料篦子、新型球破機、大直徑立窯,江蘇科行公司的K型選粉機、大布袋除塵器,中國礦大張洪研究所的多用熱量測定儀,上海福豐公司的微機配料控制系統,唐山鴻升公司的超細破碎機,無錫湖山節能公司的粉磨設備等,對我國中小水泥企業提高水泥的產量、質量,特別是節能降耗、降低成本、提高市場競爭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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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崗職工50歲退休條件是:
1、女工人年滿50周歲;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殘,依照勞動鑒定程序經市、區、縣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退休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退出工作崗位。2011年1月起,我國對個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關于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采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相關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
《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于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干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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