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斷工齡”的說法既不規范也是不準確的。所謂“買斷工齡”的做法,充其量是一種企業支付高額經濟補償,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所以單方面買斷工齡是不合法的。
職工離開了原來企業后有兩種可能:
一是進入失業狀態,停止繳納國家規定的各種社保繳費,但原工齡仍然保留;
二是被新單位錄用,進了新單位,該職工的工齡同樣保留,國家規定的各種社保繳費由新單位承擔,一分都不能少。
無論失業還是新企業工作到退休,均按連續工齡和社保年限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待遇。因此,職工的工齡是根本買不斷的。至于“買斷工齡”的價格,完全由企業根據自身的承受能力決定,國家并無限定。
法律分析:不可以,只能提出解除勞務合同,如果公司違約對造成了損失的可以請求賠償,申請勞動仲裁,但不能要求公司對強制買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買斷工齡”沒有法律支持,只能提出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買斷工齡是指對尚未到退休年齡的職工,用工單位以對該職工今后的生活一次性給付一筆錢的辦法,使該職工提前退休,以后該職工的任何事情均與單位無關的一種行為。該買斷工齡款類似于養老保險金,是對夫妻一方失去工作后能在一定時期內得以繼續謀生、減少生存風險的一種經濟扶助,也是為夫妻一方今后再就業提供的資助和保障,帶有較強的人身依附性,因此,以這種形式所得的財產,在本質上與平時的工資、獎金等普通勞動所得有明顯的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可以買斷。
按照目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買斷工齡"是違法的。但是,在特殊情況下,"買斷工齡"是保障勞動者合理利益的一種有效手段,改革開放40年來的無數次的實踐證明了這一點。
改革開放初期我國一些國有企業在改革過程中安置富余人員的一種辦法,即參照員工在企業的工作年限、工資水平、工作崗位等條件,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
經企業與員工雙方協商,報有關部門批準,由企業一次性支付給員工一定數額的貨幣,從而解除企業和富余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把員工推向社會的一種形式。
擴展資料
《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16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72條)。
如果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員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業,也能依法享受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員工離開單位就沒人管的問題,因此也就無須"買斷工齡"。
但現在仍有一些國有企業無視國家政策法規的明文禁止,在安置富余人員時還采用"買斷工齡"的做法。針對這一現象,為了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國家有關部門在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時,嚴格禁止企業采取"買斷工齡"形式將員工推向社會。
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關于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
1999年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也強調:"確保職工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出售方應在申請出售前征求職工對出售方案和職工安置的意見;
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在企業出售中終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不得借出售之機,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對職工‘買斷工齡‘或為職工辦理提前退休把職工推向社會。"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買斷工齡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