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不能履行怎么賠償
民法典規定,合同全部不能履行,如果是一方違約造成的,按合同約定賠償,合同沒有約定的,按實際造成損失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合同不完全履行構成要件
1、須有履行行為
不完全履行的基本條件就是債務人有履行債務的行為,如果沒有履行行為,則可能構成履行不能,而不會構成不完全履行。還需注意的是,債務人的履行行為,是指以履行債務為意思的行為;與履行債務無關的行為造成債權人損害的,不屬于加害給付,屬于一般的侵權行為。
2、須債務人的履行不完全合乎債的內容合同
債務人履行債務應以滿足債權人的利益為目的,同時債務人的履行行為也不能給債權人帶來損害。這是法律對債務人的最基本的要求。而在不完全履行的場合,債務人違反了此義務,沒有按照債務本旨履行債務。債務人的履行不完全合乎債的內容,具體表現為:履行的數量上不完全,標的物的品種、規格、型號不合乎規定或標的物有缺陷,加害給付,履行方法上的不完全以及違反附隨義務的不完全履行。
3、須可歸責于債務人
可歸責于債務人,是指債務人對其履行債務所造成的對于債權人的損害,未盡相當的注意。在瑕疵給付中,無論債務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者過失,只要其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債務人即應負責;在加害給付,因其系債務人的履行行為造成債權人的其他利益的損失,故應以債務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但對于債務人的故意或過失,債權人不負舉證責任,債務人須證明自己主觀上沒有過錯時,才能免于負責。
此外,還須債務人無免責事由。如果債務人履行不符合債務本旨,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則債務人并不負不完全履行的責任。此外,如果當事人對不完全履行存有有效的約定的免責條款,也可以不負不完全履行的責任。
三、合同糾紛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br>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br>《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br>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就會構成合同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賠償,沒有約定的,按實際造成損失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法律分析:合同不完全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約定。不完全履行,有瑕疵給付和加害給付兩種情形。瑕疵給付是指債務人履行的標的物在品種、規格、數量、內在質量等方面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履行行為。如果因債務人交付的標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的,此種給付行為則為加害給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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