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勞動合同發生工傷如何索賠
【沒有勞動合同發生工傷如何索賠】
首先,證明勞動關系:雖然沒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只要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依然可以按照工傷賠償標準賠償:
事實勞動關系證明:事實勞動關系是指無書面合同或無有效書面合同形成的勞動雇傭關系以及口頭協議達成的勞動雇傭關系。事實勞動關系的確認需存在雇傭勞動的事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合法地位,確認了勞動關系不依賴書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擴大了勞動保護范圍,對不簽定勞動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約束,更多的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如何判斷是否已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沒有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證據了,以備不時之需。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次,清楚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一般工傷,具體賠償項目、標準: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3款。
3、備注: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交通食宿費
1、標準: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醫療機構出具診斷證明,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4款。
(三)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第6款。
3、備注:依地方規定,康復治療需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
(四)輔助器具費
1.標準:各省、直轄市工傷輔助器具限額標準。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
(五)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4、備注: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六)護理費
1.標準:(1)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評定傷殘后需要護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工傷職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款、第34條。
(七)傷殘補助金
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要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分別以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分別按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本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4、備注: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工亡待遇標準
(一)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
標準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供養親屬范圍
(1)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的情形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確定是否符合被供養資格時間
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三)工亡補助金
(1)標準: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2)要求:第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 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 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
待遇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工傷保險條例》中寫明是第三十九條,不是三十七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最后,進行申請工傷賠償:工傷賠償須經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勞動仲裁三個必經階段。很多農民工沒有勞動合同、工作證等證明,還往往需要勞動關系的認定。
沒簽勞動合同受傷怎么起訴
勞動者未簽勞動合同受傷后怎樣維權 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者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活動時遭遇不良侵害而受傷或是職業病傷害。為職工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發生工傷事故后,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因此,在勞動者發生工傷之后,一般都是由用人單位向其工商注冊地的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現實生活中總有一些無良單位,從未為勞動者購買過工傷保險,甚至連勞動合同都沒簽就開始用工。一旦發生工傷事故,用人單位唯恐避之不及,巨額的醫療費用、勞動能力的喪失卻是勞動者必須面對的現實。本文針對未簽勞動合同而受傷的勞動者如何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供一二建議。一、及時申請勞動仲裁,認定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與員工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是員工能否申請工傷賠償的前提條件。未簽訂勞動合同或沒有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要想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必須先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定與用人單位有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實踐中,認定事實勞動關系除了確認爭議雙方具備勞動法意義下的用工主體和勞動者主體身份,最重要的是考量爭議雙方是否存在管理關系。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以下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至此,提醒各位勞動者在工作時,注意保管單位為自己出具的相關材料,以備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時使用。 具體到實踐中即注意留存蓋有單位印章的工資條、工資存折或工資卡等工資發放記錄并注意拍照或復印;保管好單位發放的門禁卡、出入證、健康證、資質證、上崗證、胸卡、名片等能夠證明勞動者工作內容的證件;注意復印或用拍照方式保留入職時填寫的報名表、登記表等證明招聘記錄;搜集勞動者代用人單位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簽訂的合同等文件;用錄音、錄像、聊天記錄或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合法手段獲取與用人單位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協商工傷賠償或認定勞動關系等相關信息并注意備份保存。根據證據規則,在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或雖簽訂勞動合同而單方面持有,使勞動者因沒有勞動合同而缺乏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勞動者采取合法的方式,盡量多的收集上述證明力稍弱的間接證據也不失為及時、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好方法。 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工傷索賠都必須以勞動關系的存在為絕對前提,例如:在建筑工程領域,建筑施工企業等用人單位對承包其工程或經營權而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人員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用工單位對其違法轉包的、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人員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被掛靠單位對掛靠其經營的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人員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即以上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主體雖然與勞動者未發生直接的勞動關系,但基于保護弱者等目的,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要求其承擔保險責任。勞動者若因此發生工傷,前述仲裁程序將不再是前置程序。二、通過社會保障局,自行申請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拒不為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者可以自行申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職工發生傷害事故申請工傷認定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用人單位拒不履行的,依據該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與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因此,受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在領取認定事實勞動關系的仲裁裁決書后,要及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備齊工傷認定申請表、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等申請材料,到用人單位工商登記所在地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注意與用人單位申請起始日相區別,個人或工會組織務必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申請,且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三、通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應當提供工傷認定書和工傷醫療有關的病歷、醫療記錄等資料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只有確定了具體的傷殘等級才能參照法律,更加準確地向用人單位主張最低限額的賠償金額,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殘疾在工傷中稱之為勞動功能障礙,按照《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現行規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四、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工傷待遇、雙倍工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包括: (一)工傷醫療及康復待遇:治療工傷符合政策的費用如治療費、掛號費、藥費、住院費、輔助器具的安裝配置費和康復費用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補助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市外就醫所需的交通費、食宿費由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二)停工留薪期待遇: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治療工傷期間,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其原工資福利待遇; (三)因工死亡待遇:因工死亡職工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四)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基金支付; (五)生活護理費由工傷基金支付; (六)一至四級傷殘的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退休后的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五級至六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七)工傷職工自愿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使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故受傷職工在申請工傷待遇的同時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因未簽訂勞動合同而應補發的最多11個月的工資。 然而,無論受傷職工是通過勞動仲裁認定事實勞動關系、申請工傷待遇、補發工資,還是通過行政程序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等,任何一個程序均面臨用人單位惡意向法院起訴甚至申請上訴或反復提起行政復議等拖延時間、損害受傷職工合法權益等行為,若受傷職工與用人單位無法通過和解、調解等方式合理解決的,受傷職工除了積極配合醫療,爭取早日康復以外,還需要做好曠日持久維權的心理準備,并保管好之前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相關證據,注意收集后續與用人單位就工傷賠償等事宜交涉的證據,以及醫療費用、開支等原始憑證。 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相關律師。
沒有簽勞動合同受工傷怎么賠償?
沒有簽 勞動合同 受 工傷 怎么賠償? 雖然沒 簽訂勞動合同 ,但是只要證明存在 事實勞動關系 ,依然可以按照 工傷賠償標準 賠償: (一) 治(醫)療費。治療工傷所需費用必須符合 工傷保險 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 住院伙食補助費。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 外地就醫交通費、食宿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四) 康復治療費。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五) 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六) 停工留薪期 工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七) 生活 護理費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傷職工已經評定 傷殘等級 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八)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標準為:一級 傷殘 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六級傷殘 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 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傷殘 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九) 傷殘津貼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 勞動關系 ,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 (十)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 解除勞動合同 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十一)喪葬補助金。職工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十二) 供養親屬撫恤金 。職工因工死亡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 撫恤金 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十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準確的來說,沒有勞動合同或者公司也沒有給職工購買工傷保險,但雙方確實存在著事實勞動關系,并且這種情況也已經被認定為工傷了,前者都根本不會對工傷賠償的標準產生任何的影響。工傷賠償的數額有所影響的是在于自己在 工傷事故 當中造成的具體損害和財產損失,要結合這些情況一一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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