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有哪些
法律主觀:
一般情況下,公司是不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只有符合法定條件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勞動者存在過錯的、公司裁員的。那么,什么情況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下面就和找法網小編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情況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存在過失性辭退情形,公司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存在非過失性辭退情形,公司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其他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通知工會嗎?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通知工會。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三、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以上就是找法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什么情況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若您還有什么法律疑問,建議咨詢找法網專業律師。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解除勞動合同要求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者有以下12種情況,才能申請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1、勞動者有過錯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①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②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抵觸。③勞動者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2、勞動者沒有過錯,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形: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這里所說的“患病”,是職業病以外的其他病癥。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后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上述3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并根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工齡給予經濟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司裁員雙倍補償的情形
雙倍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主要發生在勞動解除的情況下,一共有4種情況公司解除需要給到雙倍經濟補償金,一個是5年合同公司在第3年之后解除合同,一個是出現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員工一般不會出現解除合同的情況,若要解除需要雙倍,第三個是女性懷孕,哺乳期不能解除協議,若需要解除將雙倍,最后一個是員工患病(不是職業病或工傷)在醫療期內不可辭退,否則將支付雙倍費用。
一、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未滿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就是我們常說的被解雇;如果說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五年,在第三年的時候,單位就解雇員工,那么就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2、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如果勞動者被診斷為職業病,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旦解除,就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主要特殊是勞動者患職業病。如果只是普通的病,在醫療期滿之后,單位還是可以正常解除。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這是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此時不管勞動合同期限是不是已經屆滿,只要在這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都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的。 4、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這里面,只要勞動者在醫療期內,也不論勞動合同期限是不是屆滿,單位都不能單方解除合同,否則就要支付經濟賠償金。二、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愿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于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于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以上是經濟補償金所有情況,大家需要了解勞動法中基礎的條款,能保障我們的利益不被侵害。雖然個人對于公司來說是個小個體,但是當利益受到侵害時,我們可以依據勞動法找到當地的人力仲裁處為自己的利益維權,以保證自己權益不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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