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賠償標準
法律主觀:
勞動者存在重大違法情形的,用人單位可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的,需要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事發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經濟補償金支付最多不超過12個月。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合同法單方面違約賠償標準
民法典沒有統一規定合同單方面違約金的支付標準,但是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違約金應該由雙方根據合同當中所涉及到的訴訟標的自行約定,如果不知道怎么約定的話,可以參考違約可能會造成的實際損失來確定,但是違約金不能超過實際損失的30%。
一、合同單方面違約金一般是多少錢? 合同違約金沒有法定標準,《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二、可以單方面解約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包括自然災害、戰爭、社會異常事件等。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主要債務即次要債務的對稱,是指根據合同的約定,當事人應當承擔債務的大部分或者對債權人權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響的部分。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如果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條款對當事人權利義務至關重要,一方有違約行為將嚴重影響到當事人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時,當事人可以不經過催告程序而直接單方解除合同。比如季節性、時效性強的標的物遲延交貨,則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五)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終止履行。終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終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合作過程當中,雙方當事人總不可能都無緣無故的違約了,所以,違約金當然就是單方面的針對違約的那一方的。可不同的書面合同所涉及到的合同標的額不能一概而論,成千萬上億元的合同標的額,一般違約金支付標準也比較高。
員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
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不需要給公司支付違約金,如果已經轉正且公司沒有任何違法行為,勞動者單方面離職時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的行為侵犯員工合法權益的,員工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都不需要通知公司。
一、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標準是多少? 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二、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情形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范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違約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根據規定,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付違約金的情形是,在服務期內沒有任何正當理由提前離職,不過公司也不能隨便跟員工約定服務期,此外員工違反保密義務或建議限制約定的,才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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