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待遇包括:用人單位應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對不適宜從事原工作的職工則調崗并妥善安置;以及職業病病人可依法去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條 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法律分析】:只有被鑒定為職業病才能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要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所規定的職業病,必須具備四個條件:(1)患病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2)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過程中產生的;(3)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須是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四十五條 職業病診斷標準和職業病診斷、鑒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職業病傷殘等級的鑒定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 職業病診斷,應當綜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職業史;
(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
(三)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
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聯系的,應當診斷為職業病。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與診斷的取得職業病診斷資格的執業醫師簽署,并經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審核蓋章。
第五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第五十七條 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