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具體如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不僅僅就解除勞動合同本身達成一致,還應當對一方或者雙方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協商一致,比如說,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出的保守商業秘密和補償一定的培訓費用,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條件,只有雙方對這些附加條件也達成一致的前提下,才是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如果雙方對解除勞動合同均未提出任何條件,也就不存在就條件達成一致的問題;
2、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是一種過失性辭退形式。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及時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預告辭退的許可性條件:預告辭退是指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預告后才能解除勞動合同,提前終止權利義務關系。預告是指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也可以發向勞動者支付與預告期間相等的補償費的形式,取代預告通知。預告辭退限于勞動者無過錯,單一主客觀條件變化,勞訂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
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具體如下: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勞動者的行為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公司與員工已經協商達成一致;員工提前三十日向公司發出書面的辭職報告;員工有嚴重違紀、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的,公司依法辭退員工;或者員工依法單方面與公司解約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
法律主觀:
一、勞動合同法定解除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程序1、事先通知工會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2、送達勞動者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只有送達勞動者,始發解除效力。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往往拒簽相關文件,那么用人單位在招聘用人過程中就應當做好勞動合同法律風險防范。比如說在招工階段可以要求勞動者在提交員工登記表時確認送達地址,或是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相關文件的送達地址等。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有什么用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中包括職工名稱、入職時間、離職時間及解除合同時間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勞動者在單位離職時,單位開具的證明。一般情況下都是單位出具,然后去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勞動關系科蓋章辦理解除。如果超期了的話,可能還要根據辦事部門要求提供蓋公章的證明材料。《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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