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犯錯導致公司損失需要賠償嗎?
不是自己職責范圍內的失誤一、員工失誤導致公司損失怎么處罰
勞動者如何賠償以及賠償的方式,主要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該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 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具體確定勞動者賠償額度及比例時,要依據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根據過錯的大小、損害的程度,參照勞動者的工資收入水平,確定勞動者應賠償的數額。
經濟賠償規定:凡造成經濟損失的,直接責任人按下列比例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1)經濟損失在50~1000元以下的,直接責任人按100%進行賠償;
(2)經濟損失在1000~2000元及以下的,直接責任人按80%進行賠償;
(3)經濟損失在2000~5000元的,直接責任人按30%進行賠償;
(4)經濟損失超過5000元的,直接責任人按5~20%賠償。
賠償處罰操作:
(1)根據國家《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2)當月的20%工資不足賠償全額時,則分月扣除,直至賠償金額扣完為止。
(3)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4)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罰,也按上述規定執行
二、如何認定勞動者嚴重失職
(一)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約定的保密事項、競業限制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并且針對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規定了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不超過下列范圍:用人單位為錄用勞動者本人直接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但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對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損失。
(三)因此,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的情形基本限于以下三種情形:
(1)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約定的保密事項;
(3)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事項。
三、簽訂合同失職被騙立案標準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一百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一千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詐騙”,是指對方當事人的行為已經涉嫌詐騙犯罪,不以對方當事人已經被人民法院判決構成詐騙犯罪作為立案追訴的前提。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員工失誤導致公司損失怎么處罰的相關內容,綜上所述小編提醒您,其實對做錯事的員工,沒有明確約定處罰條款的,按現行的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對員工進行處罰的,沒有法律依據,不過如果員工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的。若您還有什么法律疑問,建議咨詢找法網專業律師。
我造成公司財產損失怎么賠償
給公司造成損失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關于造成公司損失怎么解決的問題,下面小編為您詳細解答。一、造成公司損失怎么解決 1、給公司造成損失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二、公司破產員工怎么辦 公司破產員工怎么辦:公司破產,勞動合同終止,公司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破產指的是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無力繼續經營,由法院宣告停止營業,進行債權債務清理的狀態。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咨詢專業律師。
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需要賠償嗎
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依法應當賠償,如果工資未發的,可以扣除部分工資;如果辭職的,仍然應當賠償。但具體的數額應當協商確定,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通過訴訟解決。請參考以下法律資料: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擴展資料:
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既是企業財產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業內部的管理者和監督者,所以一旦發生勞動者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情況,用人單位就具有雙重身份,即既是受害人,又是勞動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況下讓勞動者承擔所有的賠償責任,那么企業作為管理者就不再承擔任何責任,此不符合公平原則。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對價即勞動報酬與勞動者創造的勞動成果具有不對等性,企業作為勞動成果的享有者,更應承擔經營風險。
用人單位的每一項工作都由不同的勞動者來完成,如果嚴格要求勞動者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實質是將企業的經營風險全部轉移到勞動者身上,這對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來說,不盡合理。
員工犯錯導致公司損失需要賠償嗎
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則全額賠償;若過大過失造成的,則部分賠償,賠償比例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沒有統一標準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勞動合同有約定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得賠償經濟損失的,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員工工作期間的失誤對公司造成損失屬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但是如果在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中沒有相關的規定,就不需要賠償。
具體確定勞動者賠償額度及比例時,要依據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或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根據過錯的大小、損害的程度,參照勞動者的工資收入水平,確定勞動者應賠償的數額。
因工作失誤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員工是否需要賠償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勞動者故意造成的損失需要100%全額賠償;
2、勞動者存在重大過失的,賠償50%左右;
3、勞動者一般過失或者正常工作不存在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造成的經濟損失,無論大小,均不應讓勞動者承擔。
經濟賠償規定:凡造成經濟損失的,直接責任人按下列比例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1)經濟損失在50~1000元以下的,直接責任人按100%進行賠償;
(2)經濟損失在1000~2000元及以下的,直接責任人按80%進行賠償;
(3)經濟損失在2000~5000元的,直接責任人按30%進行賠償;
(4)經濟損失超過5000元的,直接責任人按5~20%賠償。
賠償處罰操作:
(1)根據國家《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2)當月的20%工資不足賠償全額時,則分月扣除,直至賠償金額扣完為止。
(3)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4)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罰,也按上述規定執行
如何認定勞動者嚴重失職:
(一)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約定的保密事項、競業限制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并且針對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規定了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不超過下列范圍:用人單位為錄用勞動者本人直接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但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對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損失。
(三)因此,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的情形基本限于以下三種情形:
(1)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約定的保密事項;
(3)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事項。
簽訂合同失職被騙立案標準: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一百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一千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本條規定的“詐騙”,是指對方當事人的行為已經涉嫌詐騙犯罪,不以對方當事人已經被人民法院判決構成詐騙犯罪作為立案追訴的前提。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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