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一是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第二是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該在一個月內向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第三是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第四是賠償,工傷鑒定以后,可以依據鑒定的標準計算賠償數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工傷賠償程序:先由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去申請工傷認定;然后領取工傷認定決定書,準備好營業執照、職工的身份證、醫療繳費單據等材料;再禪爛去向當地的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最后由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工傷認定辦法》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第二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日內,將《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受傷害職工(或者賀伏漏其近親屬)和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認定工傷決定書》和《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的送達參照民事法律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廳賀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1)由單位在事故后30天內向勞動局申報工傷,有工傷認定書后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然后由工傷保險機構賠償。
(2)如果單位在30天內沒有申報:工傷職工個人應在事故后一年內向所在地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拿到工傷認定后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有鑒定結果后按傷殘等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賠償。
2、如果單位沒為職工交工傷險:由單位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進行賠償,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的程序同上。
3、關于申請工傷認定和索要工傷賠償:協商不成時,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解決。
材料
1、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按照表列填寫好)需要蓋好公司的章
2、工傷認定書原件復印件
3、工傷鑒定書原件復印件一份
4、身份證原件正反復印件一份簽好名
5、銀行卡復印件一份簽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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