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是用人單位解雇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于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違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依據改革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有關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安置富余人員的政策規定解除與職工勞動關系的一種措施。辭退員工勞動法相關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要按應支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經濟補償金是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解除勞動關系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支付給勞動者補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法律客觀:《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 試用期 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 勞動合同 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在辭退員工時要符合法律規定,做到:證據確鑿、依據充分、程序合法。
根據《國營企業辭退職工暫行規定》第2條規定,企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3、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4、不服從正常調動的。5、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6、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8、符合除名、開除條件的職工,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執行。
面對公司強制辭退,員工有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維護自己切身利益。公司強制辭退員工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公司強行辭退員工不給補償,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申請勞動仲裁程序為:1、申請及舉證。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收集能夠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2、案件受理。申請書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給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自給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用人單位,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3、調查取證。在用人單位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1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不過即便用人單位未提交答辯書的,也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此間勞動仲裁委員會對雙方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認證。4、仲裁調解。在查明爭議事實的基礎上,仲裁一方會對勞動爭議案件先行調解。若調解達成協議則制作仲裁調解書,由雙方簽字加蓋確認;若調解失敗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即讓仲裁庭再行仲裁。5、裁決與執行。在仲裁庭作出裁決后,制成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并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裁決責任,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公司對待員工要公平、公正,善于聽取員工的意見,讓員工參與企業的管理,充分發揮員工的潛力,群策群力,實現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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