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辭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賠償包括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
關于勞動報酬都應當按實際情況支付。關于賠償金應當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關于經濟補償金,勞動者被開除分為過失性辭退、無過失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賠償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過失性辭退沒有補償,以下其中任一情形,都沒有補償:
1、勞動者有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無過失辭退的補償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為準,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不得高于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三、經濟性裁員中的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經濟補償標準同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被公司辭退賠償如下:
1、如果公司沒有合法理由辭退你,是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金,按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
2、公司應在員工入職后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員工雙倍工資。但是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
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違規制度,被用人單位辭退的,用人單位不需要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但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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