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辭退,依據勞動法怎么賠償的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
3、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幾種原因: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分析: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2、屬于違法辭退,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3、屬于過失性辭退,不需要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正芹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舉芹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首帶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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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這里有一個很重要的前提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合法有效。表現在:
(1)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2)規章制度必須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已經向勞動者公示。
只有符合這兩個條件,用人單位才可依據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展資料:
何謂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25條規定,嚴重違法勞動紀律的行為,可根據國務院于1982年頒布的《企業勞動者獎懲條例》等有關法規認定。根據《企業勞動者獎懲條例》,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制定的其他規章制度的情形主要包括:
(1)違反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和工作秩序;
(2)嚴重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
(3)浪費原材料、能源,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
(4)工作態度不好,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損害消費者利益;
(5)不服從正常的工作調動;
(6)盜竊、賭博、損公肥私、打架斗毆以及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等。
結合上述,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限度和本單位的客觀情況在規章制度中予以明確,并需要做到公平合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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