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勞動合同 的正式 員工被辭退 的方式及賠償: 第一, 無故辭退員工 ,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性補償。 第二, 合同到期辭退 員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 第三,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 第四,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 第五,在試用期被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辭退,單位是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的。 第六,員工達到退休年齡者,是 沒有經濟補償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被辭退的員工的補償金情況具體如下:
1、因合同到期或裁員等法定情形被辭退的補償按照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老笑租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轉正員工無故被辭退的補償應當得到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3、轉正員工因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辭退的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升虛償。
若公司不支付賠償金,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押金、賠償金、未加班工資等,從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侍兆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一、公司辭退員工需要怎么賠償
1、公司辭退員工如果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首先需要確定被辭退者在單位槐旅緩的就職年限,然后確定職員正常在職期間可以獲得的月薪。如果經過核實,發現可以獲得賠償金的人在單位的任職時間不超過半年,則支付的賠償數額是一個月的工資。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鎮中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鉛模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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