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愿離職的,公司要給補償金嗎
員工主動辭職公司一般不需要賠償,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有權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員工離職的流程都有什么?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30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人事行政部,并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行政部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了解其離職原因并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部門主管以上崗位需經總經理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工作服,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后由助理簽字確認;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出差報銷),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關于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綜上所述,勞動者自愿辭職單位一般是沒有補償的。如果勞動者是因單位嚴重侵犯其合法的勞動權益而辭職或者具有被單位裁員、無過錯性辭退等情形的,則是有經濟補償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員工主動提出離職公司應該補償嗎
一般來說,員工如果是主動和公司提出離職,解除勞動合同,那么通常是不需要給員工提供任何經濟補償的。但是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如果公司存在這幾種行為,那么在員工主動離職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之后,是需要給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償,接下來,就給大家詳細介紹。
第一種行為就是公司并沒有按照和員工在勞動合同法里面的規定,給員工提供相關的條件和保護等。比如在勞動合同中有一個最常見的合同約定,就是公司明明和員工約定好了,工作的地點是在北京,然而真正工作的時候,公司卻私自把員工的工作地點改成了上海。那么這種情況就是屬于公司沒有遵循和員工約定的勞動合同法,沒有給員工提供合適的勞動條件,那么這個時候員工主動離職,當然是可以提出經濟補償的。
第二種情況就是公司沒有按時給員工支付足夠的勞動報酬,這種情況也是比較好理解的,也就是人們經常所說的拖欠工資。公司和員工在勞動合同法里面約定的是每月20號發工資,但是公司在20號的時候卻沒有履行約定,沒有按照勞動合同里面約定的時間發工資,甚至還會拖欠或者是壓一個月的工資。這種情況,在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也是需要給員工一些經濟補償的。
第三種情況就是公司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且對員工的合法權益造成一定的損害,比如員工上班遲到之后,公司不僅扣員工的工資,而且還要員工交罰款,或者是員工的業績沒有達標,還要主動向公司繳納一定的處罰金等。按理說,公司是沒有對員工進行罰款的權利,所以這種情況絕對是違法的,已經嚴重侵害了員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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