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正常辭職用人單位克扣工資是違法行為。辭職不需要單位同意。也不是必須填寫公司的辭職書。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的規定,職工提前30天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并辦理離職手續。如果是快辭,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規定職工需要離職的需要提前一個月提出,其行為是合法的。勞動合同法也有相關的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公司規定若沒有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就要扣一個月工資是不合法的。勞動法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而且,根據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一、勞動合同中規定了離職要提前一個月,否則要扣工資的約定有效嗎?
1.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注意: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所以,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約定了離職要提前一個月否則要扣工資,該條款因為違反了相關規定的強制性規定而歸于無效。勞動合同條款無效,勞動者付出了勞動,用人單位還是應該要支付勞動報酬。
二、被無端扣了工資怎么辦?
1.協商解決
勞動者可以先跟用人單位協商解決,這是出于自愿的。
2.申請調解
根據自愿原則,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
3.申請勞動仲裁
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經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訴訟解決
訴訟程序的啟動是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啟動的程序。
提前離職需不需要扣 工資 要看雙方的協商或者合同中的約定情況。 1、如果合同有約定相關情況那么扣工資是合法的。職工需要離職的需要提前一個月提出,《 勞動法 》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2、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如果發生 勞動爭議 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 訴訟 ,也可以協商解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提前離職扣工資合法嗎?
提前離職扣工資是合法的。
員工有辭急工的權利,在試用期內,員工提前3天書面形式提出離職就可以了,但若過了試用期,則員工需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離職。對于員工辭職,公司應在員工離職后三個工作日內結清工資,員工可以要求公司在三個工作日內結清全部工資,提前離職或自動離職,公司也無權扣錢。員工可以通過快遞的方式向公司提出離職要求,同時保留好快遞單,作為曾經提前向公司提出離職的證據。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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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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