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離職一個月后可以自動離職嗎
勞動者按規定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是合法的,并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時間一到可以離職。不過勞動者要留存好按規定辭職的證據。如果用人單位因此扣發工資,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可以再要回工資。
一、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員工辭職應當辦理的手續有:
1、為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員工做健康檢查。
2、辦理工作交接。
3、歸還公司財物、文件資料及清償債務。
4、退還員工證件及結清工資。
5、如是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6、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對于公司認為需要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則在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中明確員工的相應義務。
7、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8、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三、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1、勞動關系應當依法立即解除。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暴力、威脅勞動,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要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根據員工的選擇,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3、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可以認定員工自動離職嗎
法律分析: 單位一般是不可以認定員工自動離職的,我國法律并沒有自動離職的相關規定,勞動者離職一般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員工可以隨時辭職嗎?
單位員工一般是不可以隨時辭職的,因為員工與單位之間是訂立了勞動合同的,如果隨時辭職是屬違反勞動合同的情形的,但是如果是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的工資、不為勞動者購買保險等的,此時勞動者就可以隨時辭職,并且還可以要求單位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一、單位員工可以隨時辭職嗎? 不可以,員工辭職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即可解除勞動關系 ,否則屬于違法解除;如無符合勞動法規定的況業限制協議及服務期協議,員工離職均不能收取違約金;如員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有證據證明造成了經濟損失,可以另行主張賠償。 擅自離職又稱自動離職,是指勞動者不辭而別,不履行法律規定的離職手續,是一種違法行為,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實際上處于一種效力待定的狀態。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如果員工不辭而別,未作說明,單位可視情況發展作出處理,如果員工僅是失蹤了幾天,又回到公司則應視為曠工,如果員工持續不歸,經通知仍不回公司或無法通知聯絡,超過公司規定的曠工期限,則可根據公司的規章制度作出相應處理,包括結束彼此的勞動關系。二、勞動者擅自離職的需要承擔哪些責任? 勞動者自動離職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對于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照規定承擔賠償以下損失的責任: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三、員工辭職應注意什么? 1、以“書面”形式通知企業。 員工這時需要書面形式的辭職信,在紙質的辭職信上,需要有員工親筆簽名,辭職信一般交給直接上級或企業的人力資源部。 2、辦理工作交接。 按勞動法,員工雖然到30天的時候可以不再上班,但一定要辦理工作交接。當然工作交接是企業安排的,如果企業不安排,也最好寫一份工作交接清單,用書面的形式,對工作及自己工作時間的安排進行說明,遞交給直接上級或人力資源部,一式兩份,自己保留一份企業蓋章或相關人員簽字的。 不辦理工作交接,企業可以暫扣工資,直到交接后再發放,一直不交接就一直不發。企業還可能會在員工轉檔案,轉社保,開離職證明時,為難員工。雖然扣留檔案與社保不符合勞動法規。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如果是沒有定力勞動合同的,此時勞動者就可以隨時辭職,因為辭職也無需支付違約金,但是如果是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合同的,視為雙方訂立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每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作為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補償。
自動離職是勞動法第幾條
主動辭職是勞動合同法的第37條之規定,在這條規定的內容當中是勞動者進行主動辭職的話是可以的,但是必須要提前30天以書面的這種形式來通知用人單位,讓他們提前有一個準備,但是在試用期的話,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了。
一、主動辭職是勞動合同法的第多少條? 主動辭職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1)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新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五類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1)勞動合同到期,單位要補償員工。除非是單位以不低于原待遇水平續約員工,但員工不愿續約的; (2)單位未合法提供勞動條件、支付報酬等情況下,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3)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同意的,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4)員工患病不能工作,或經培訓和調崗還是不能勝任工作的,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要向員工支付補償金; (5)單位破產、破產重組、吊銷執照等,應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以上就是關于勞動合同法關于辭職的規定了,關于主動正常辭職的,您需仔細看第三十七條規定,對于想要直接解除勞動合同者,請仔細看第三十八條。 在當代社會勞動者進行一個就職或者是辭職,都是他自主選擇的一個意愿,任何人都不能夠干涉到這種自由的選擇,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如果工作的不是特別的順心的話,就可以選擇辭職,但是前提也不能夠損害用人單位的一些合法的利益,比如說要提前通知,讓他們安排人員來進行一個交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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