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經濟性裁員的經濟補償金的賠償標準按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年限和解除勞動合同前的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 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肛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金的規定如下:
1、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
2、如果是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未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4、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經濟補償金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經濟補償金的適用情形如下:
1、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原因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提出動議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解除的;
4、經濟性裁員的;
5、勞動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的;
6、勞動合同因用人單位主體資格喪失而終止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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