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簽勞動合同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么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申請仲裁流程
針對未簽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首先就需要先準備以下證據,來證明存在勞動關系,有效證據有:
1、蓋章的工資條、工資卡的銀行轉賬記錄。
2、拖欠工資的書面證明(有會更好)。
3、考勤記錄。
4、同事的證人證言。
5、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的記錄。
6、社會保險繳費記錄。
7、胸卡、門禁卡、工作證、工裝、工作卡等。
準備好了以上材料,再提交書面勞動仲裁申請書三份,申請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申請仲裁的日期。
注意:在提供勞動仲裁申請書時,還需要準備的資料:
(1)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一份。
(2)被申請人工商注冊登記資料一份。
(3)證明存在勞動關系證據。
給個人打工沒簽勞動合同可以仲裁嗎
個人之間的糾紛無法通過勞動仲裁解決,只能直接向法院起訴。
個人之間無法構成勞動關系,你們之間要么是雇傭關系要么是勞務關系。因為勞動關系的主體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而用人單位主要包含企業、事業單位、團體、機關、個體經營者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隸屬關系,勞動者需要服從于用人單位的管理制度及相關工作安排。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訴訟糾紛的前置程序,是為了解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因此,你們之間的糾紛無法通過勞動仲裁解決,只能直接向法院起訴。可以到勞動部門的保障監察大隊投訴,也可直接申請勞動仲裁。首先應該到所在市區的勞動局對你公司進行投訴,勞動監察大隊會對此立案。
一、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勞動仲裁嗎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不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符合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受案范圍,勞動仲裁委員會均應受理。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的人民法院起訴,期滿雙方均未起訴的,須按期執行裁決內容,否則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但是可能給申請勞動仲裁舉證帶來麻煩,沒有勞動合同申請勞動仲裁的當事人需要準備好以下證據:
1、工作證、工作牌或有公司名稱的工裝;
2、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
3、個稅完稅證明;
4、暫住證;
5、考勤記錄;
6、社會保險繳納記錄;
7、派工單等。
二、申請勞動仲裁的條件有哪些
1、用人單位與本單位勞動者之間,因與勞動有關的權利、義務、問題引起的糾紛,雙方當事人均可申請仲裁。
2、當事人為屬合資、中外合資及外商獨資企業或所屬職工,發生勞動爭議應到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當事人與國有、集體、個體、聯營、股份制和鄉鎮企業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或機關、事業單位、群眾團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應到該單位(工商登記注冊地)所在的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勞動仲裁部門受理以下勞動爭議: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規定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三、勞動仲裁的時效規定是什么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法定期限內不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就將喪失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保護其權利實現之權利的制度。仲裁時效是當事人請求通過仲裁解決勞動糾紛的程序性權利的有效期限,因此意義重大。
(一)仲裁時效的期間及其起算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1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
(二)仲裁時效的中斷
仲裁時效中斷,是指在具備一定的事由時,已經計算的仲裁時效歸零,重新起算。勞動仲裁時效中斷的原因有:(1)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2)當事人一方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3)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仲裁時效中止
仲裁時效中止,是指在具備一定的事由使當事人申請仲裁存在障礙時,暫停時效的計算,待上述事由消除后,再繼續計算時效。仲裁時效中止的原因有不可抗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勞動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確定等。
綜上所述,對于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員工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但是要提供相關能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不過不是所有所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產生的糾紛都屬于勞動仲裁委的受案范圍,這點也是在實踐中需要重點注意的地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八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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