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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現請病假被發現從事兼職,是否合法?(員工在病假期間是否可以從事兼職)

首頁 > 勞動人事2023-08-23 05:40:24

關于請病假問題

關于請病假問題請問 微信工作群里通知領導請病假是否合法? 我有醫院病歷和醫生證明。就怕領導當沒看到
如果你可以找關系去請假那就可以不問了~~
而且你聽說的是不準確的~!
首先你需要確定你自己的工作年限!然后,按照正常程序的話應該是這樣的:
據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3條規定: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病假期間的工資是按照地方的具體規定給的,比如:西安高新區規定病假期間給于基本工資的70%,社保都需要繼續交的。
醫療期滿接觸勞動合同要看你們電信是怎么規定的了,如果你想裝作醫療期滿你的病還沒治好的話,站在企業的立場,相應的處理方法有兩種,一種是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遠未屆滿),一種是到期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即將屆滿)。
A.
解除勞動合同(非過錯解除),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1個月代通知金)和對應工齡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部關于印發《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4]481號)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贾夭『徒^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B.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支付2008年1月1日以后工齡的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對勞部發〔1996〕354號文件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的規定,《通知》第22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是指合同期滿的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被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5~10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鑒定為1~4級的,應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C.關于以上兩種情形下是否需要支付醫療補助費。第一種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條件是:a.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b.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第二種情形,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的支付條件是:a.
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b.被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5~10級的。不符合以上條件的,企業無需支付醫療補助費。
換句話說你要是想要補助的話,是需要先經過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你不能從事原工作。
而且不得不提醒你,在你休病假的期間你仍然是企業的員工,所以仍然需要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根據原勞動部、國務院經貿辦、衛生部、國家工商局、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企業傷病長休職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勞險字[1992]14號)規定,傷病休假職工不得從事有收入的活動。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不得聘用傷病休假職工。對利用傷病假從事有收入活動的職工,要停止其傷病保險待遇,不予報銷醫療費,并限期返回單位復工。實務中,對于休病假的員工從事其他有收入的活動,可以責令其改正,如果拒不改正的,可以作為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
要是真的想做生意你可以考慮停薪留職看看哦~~

員工請病假公司要求去上班,這合法嗎

員工請病假公司還要求去上班違不違法以需要看具體情況,若公司制度經過法定程序制定明確有員工在某些情況下需要服從公司的安排,包括不嚴重的病假期間,并且勞動者是經過培訓學習了解這些制度的;勞動者的請假程序符合公司制度,請病假需要的住院證、醫囑等已提交,公司的做法就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定。
法律分析
如果勞動者不存在違反公司制度的問題,用人單位強制勞動者病假期間上班,特別是勞動者的身體狀況根本無法負荷工作的時候,公司的行為就是違法的行為。員工請長期病假,根據工作年限享受一定期限的醫療期,醫療期結束后仍然無法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者無法勝任工作來解除勞動合同,并且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金。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如果勞動者患病的話,用人單位是需要給予一定的休息時間的。如果勞動者痊愈的,是需要及時到用人單位上班的。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進行醫療時,根據勞動者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若勞動者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病愈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請問,休病假期間被要求上班違法嗎?

在休病假的期間,被要求強制工作,是違法的。
勞動者在病假期間,有病假條以及醫院的診斷證明的,勞動者是可以不來上班的,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上班,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勞動者在病假期間,用人單位是應當支付其病假期間工資的,其工資支付標準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若勞動者未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后,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員工兼職是否違法?

員工能否從事副業

勞動合同法不禁止勞動者從事副業,但是否允許主要應當由你所在的用人單位規定,這也是勞動合同法授予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單位支付工資,勞動者則應在工作時間從事本職工作,而不能從事微商。

如果不是在工作時間從事副業,不影響本職工作,不違反單位規定和利益,這也無可厚非。

公司可以對員工做微商進行處罰嗎

微商類似于一種分銷的商業關系,一般來說不會簽署勞動合同,因此并不違背勞動法。但如果占用上班時間做微商,雖然沒有達到實質上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卻屬于勞動者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

因此,用人單位可以將此種行為寫入公司的規章制度,針對不同的情況給予相應的處罰。

員工從事副業能否被辭退

我們來看看員工從事副業能否被辭退的關鍵:

1、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否對于員工從事副業做了禁止性的規定以及處罰措施。

2、用人單位相關的規章制度是否是合法制定,是否公示。

3、要有證據證明被辭退員工有違規行為的存在。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但“副業”是否屬于法律規定中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確定。對于從事微商這類需要大量占用工作時間的副業,可以視為不完全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用人單位可以對其進行處罰甚至辭退。

員工從事副業被辭退后能否維權

基于《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因員工從事副業、第二職業解除勞動關系,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如果員工認為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系或要求企業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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