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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組織旅游,員工摔傷的應由誰來賠償?(單位組織旅游 意外摔傷 如何索賠)

首頁 > 勞動人事2023-08-25 09:31:42

旅游意外險摔傷如何賠償?

旅游意外險摔傷如何賠償
一、旅游意外受傷怎么索賠
  如果因旅行造成意外傷害,可以向旅行社和保險公司進行以下的索賠:
  1、游客遭受人身損害的,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了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費和必要的營養費。2、游客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等。
  3、旅客死亡的,還應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費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二、旅行途中構成緊急避險的條件
  (1)為了保護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危險的損害。
  (2)客觀上具有正在發生的真實危險。
  (3)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為。
  (4)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中國刑法的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三、緊急避險的免責因由
  緊急避險具有合法性事由的緣故,因此可免責。之所以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是因為:
  從主觀上看
  實行緊急避險的目的,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
  從客觀上看
  它是在處于緊急危險的狀態下,不得已采取的以損害較小的合法權益來保全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因此,緊急避險行為不具備犯罪構成。從總體上說,它不僅沒有社會危害性,而且是對社會有利的行為。
  以上就是為您整理介紹的關于“旅游意外受傷怎么索賠”的相關知識。旅游意外受傷,根據受傷的不同程度,可以向旅行社和保險公司進行相應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費用的索賠。

單位組織旅游發生意外,是否屬于工傷?

單位組織旅游發生意外,是屬于工傷的。

工傷范圍是工傷認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規定。各國及地區的工傷保險法律以及國際勞工公約對工傷范圍的規定主要采取以下幾種立法模式:概括式立法模式、列舉式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我國《工傷保險條例》明確了我國《工傷保險條例》擬規范的工傷范圍;其中,“單位組織旅游發生意外“這個就是屬于工傷!

如果涉事公司是因為工作原因將員工聚集起來共同活動,即使員工不是在從事本職工作但公司經營管理中為培養員工和促進員工溝通和合作精神,最終目的還是要服務于工作并且這次活動經費由公司承擔,不是員工自行參與的,所以本次員工受到了傷害,仍屬于工傷,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當然屬于單位組織的活動,旅游期間受傷是否屬于工傷,關鍵點在于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是否屬于工作原因;現在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會組織員工外出旅游,在旅游過程中難免會遇到意外傷害,此類傷害是否屬于工傷。

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1項中關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的規定來認定為工傷。由此可以看出職工在參加單位組織的集體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因工作原因而受傷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是否屬于工傷要根據具體的情況確定。其實判斷是否屬于工傷,要看多方面的因素,單位組織旅游活動的目的,單位是否強制性要求參加,并且從頭到尾的費用是否由公司承擔等等,不能一概而論,也不能加入任何的私人感情,一定要公平的,理性地進行判斷。

旅游過程中摔傷誰承擔責任

1、旅游過程中,旅游經營者在游客游玩過程中是要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如果其未盡到相關責任,游客在游玩是摔傷可以向其索賠。
2、【法律依據】
3、《旅游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旅游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條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旅游經營者應當對直接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從業人員開展經常性應急救助技能培訓,對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進行安全檢驗、監測和評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發生。旅游經營者組織、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旅游者,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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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員工旅游而摔傷,屬工傷嗎

工傷鑒定范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之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綜上,看以看出構成工傷應符合以下三個要件: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
從表面上看,參加單位組織旅游或活動受傷既不是在工作時間,也不是在工作場所,也非因工作原因,應當不屬于工傷。但單位組織職工外出旅游或參加活動,是職工的一項福利待遇,也是企業文化建設的一個方面。旅游本身并不能脫離職工身份而單獨存在。同時,《工傷保險條例》中所指的工作原因并非僅指自己的專職工作,工作時間并非僅指平常固定的上班時間,工作場所也并非僅是固定意義上的辦公地點、上班地點。只要是用人單位從自身的利益出發而給職工安排或組織的與工作或職工利益有關的各項任務、活動,都可以視為工作。
在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1964年4月發布的《關于勞動保險問題的解答》中,第54問第二款第10項明確答復:“企業領導指派或組織職工參觀各種展覽會、政治性活動,造成負傷、死亡而非本人應負主要責任者,有可靠證明,可以比照因工待遇處理。”即職工在單位組織的活動中受傷的,也可以按工傷處理。
本案可以說是一起特殊的工傷事故,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確定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是職工工作的延續,職工在單位組織的旅游過程中受傷屬于“因工作原因”,應當認定為工傷。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因此,單位組織員工旅游或參加活動,應當承擔的是“安全保障義務”。
安全保障義務,是對一些活動的組織者提出的基本要求。在此提醒諸位HR組織活動時應盡到在合理范圍內的提醒注意義務,需要謹慎對待活動的組織策劃,積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他人人身財產安全。如果怕出現意外,用人單位在組織員工外出時,最好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等。如果不幸出現意外,受傷員工也可以搜集證據,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鑒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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