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單位上班受傷了怎么報工傷?
單位上班發生意外導致受傷住院醫保給報銷,但是一般不需要醫保報銷。
單位上班發生意外,如果是勞動關系,則屬于工傷。發生工傷事故,醫藥費應該先由企業墊付,然后再報銷。
工傷事故的全部費用由單位支付,受傷員工可以在出院后到勞動局去做傷殘鑒定,根據鑒定報告的等級來得到相應的工傷補償。工傷認定程序如下:
一、首先需要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是獲得賠償的前提;
二、填寫一份工傷申請表,準備好身份證復印件和疾病證明書:
1、如果單位同意工傷就請法人在相關位置簽字,蓋單位公章,待社保工作人員調查后出工傷認定書,如認定為工傷,就可報銷相關治療費用;
2、如果單位不同意認定工傷,則由被申請單位提供不是工傷證據,社保機構會根據被申請單位提供證據認定是否是工傷;
三、認定工傷后應當評殘疾等級和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這是計算賠償數額的依據;
四、如果單位仍不賠償,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請求,由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裁決雙方當事人不服裁決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進入兩審終審的訴訟程序;
五、計算賠償數額時要依據相關規定,按照傷者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和全省職工上年度平均工資計算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工傷怎么報銷流程
工傷事故賠償流程是:
(一)工傷報告程序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了工傷保險的才有這個程序。
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二)工傷認定程序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序,這是一般工傷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為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一程序。
注意工傷認定的兩個時間: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后,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三)工傷鑒定程序
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序后),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廣義的工傷鑒定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和致殘等級鑒定。窄義的工傷鑒定指致殘等級鑒定。
(四)協商賠償程序
工傷鑒定以后,就可以依據鑒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五)勞動仲裁程序
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的,則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程序。
(六)法院審理程序
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七)執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八)申訴程序
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則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序,但這一般很難。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工傷待遇如何報銷?
工傷的報銷辦法:職工或者職工所在的單位應當依法先申請工傷認定;然后在獲得工傷認定決定書后,準備好醫療費等繳費單據、職工本人的社保卡等材料;再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報銷;最后由社保經辦機構核算應予報銷的費用,支付給職工。
【法律依據】
《工傷認定辦法》第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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