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不需要支付違約金,要結合《勞動合同法》第22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6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向培訓機構支付培訓費用,一般仲裁委員會不支持用人單位的培訓費用主張。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并由用人單位批準。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并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你承擔《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的賠償責任。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述的情況之一,你不僅無需提前30天,還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要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你的合法權益,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后,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把一切責任推到你身上,也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資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并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單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權益,該原因最好寫明,便于以后舉證),決定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最遲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并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要求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加付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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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單位與個人簽離職賠錢條款合法嗎 勞動合同中約定離職就得支付違約金的條款,一般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跟用人單位約定的有服務期,員工在服務期內沒有任何正當理由提前離職的,需要給公司支付違約金,除此之外,員工可以在勞動合同未到期的情況下提前離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二、公司原因導致員工離職怎么補償 1、如果是因為公司原因被迫辭職,且符合本文情形,則勞動者可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2、如果是因為公司違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則勞動者可以主張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 3、如果公司未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則可以主張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 4、如果公司未依法支付加班費,則可以主張公司支付加班工資,但勞動者要提交證據證明存有加班事實; 5、如果公司未依法繳納社保,則可以要求公司補繳,同時如果在該期間內發生了自費醫療情形,可主張公司賠償可報銷但因未交社保導致無法報銷部分的損失; 6、如果未安排未休年休假,則可以主張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三、員工不愿意加班怎么處理 員工不愿意加班的,用人單位可以跟員工先進行協商,如果員工堅持不加班的,那么用人單位不可以強迫員工加班。如果員工同意加班的,用人單位需要給予加班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以上是為大家帶來的相關法律知識,如果你的情況比較復雜或有其它疑問,歡迎來進行在線咨詢,我們會有專業專業的律師為你提供幫助,當然,如果大家想要更切實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可以直接委托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