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可以認定為工傷,但如果根據第十四條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你就不能認定為工傷,我個人認為以你的情形是不實用第十四條第六款的,應當按第十四條第五款執行,所以在這里必須確認的是你這次出差所發生的交通事故是否是因為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因為條例沒有明確規定出差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全責的不能認定為工傷,只是規定了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因為各地對一些法律條款比較模糊的地方處理方式不一樣,具體情況你還是需要到你們地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咨詢,并申請認定工傷。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出差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事故傷害或者發生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可以認定為工傷。非工作原因或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公司: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
法律客觀: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八條中有如下鑒別:“職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八)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故出差途中發生車禍,符合《辦法》中“因公外出,工作原因”的規定,結果也造成了比如骨折、喪失勞動能力等嚴重的傷害,可以根據《辦法》認定為工傷。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十五天內向勞動行政部門(一般是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報告;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十五天內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三十天。勞動行政部門必須在接到企業的工傷報告或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后,在7日內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該決定應當書面通知單位和受傷員工。如果對勞動行政部門作的工傷認定不滿意,可以通過多種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一是向上一級社保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二是向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三是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行政機構申訴;四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發生工傷的勞動者可以選擇任一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
出差時發生交通事故,若是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有關的活動受到傷害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認定為工傷,職工依法工傷保險待遇。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