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辭職直接走人,能拿到工資。
2、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本身就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
(1)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支付每月二倍工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如下: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擴展資料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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