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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有哪些?勞動合同的作用是什么?(什么是勞動合同 有什么作用)

首頁 > 勞動人事2023-08-30 11:32:00

勞動合同的類型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一般是分為三類,根據合同期限和簽訂主體不同來進行劃分。1、勞動合同期限、內容,可以劃分3種形式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2、根據簽訂勞動合同主體不同,可以劃分3種形式的勞動合同:集體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合同、非全日制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第五十一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簽訂合同有哪些作用和意義

簽訂合同的作用大概有兩個:
1、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便于雙方協調配合;
2、為日后解決爭議提供依據,防范可能存在的風險。相比較而言,后一個作用更為重要,因為前一個作用完全能夠通過非合同的形式來替代,所以說合同的主要作用是防范風險。
一、簽訂勞動合同的意義和作用有哪些
1.它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重要保障。
2.它是用人單位合理使用勞動力、鞏固勞動紀律、提高勞動生產率的重要手段。
3.它是減少和防止發生勞動爭議的重要措施。
4.它是建立規范有效勞動關系的重要載體。
二、勞動合同的基本種類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原勞動法規定的長期合同。
3、單項勞動合同,即沒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的效力
根據《勞動法》第18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引起無效的原因大體有以下幾種:
1.合同主體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2.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勞動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如約定制造冰毒、假鈔等。內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3.意思表示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愿,因而是無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這是指勞動合同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也未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鑒證的勞動合同沒有鑒證等。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后,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合同目的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合同目的不同于合同標的。合同標的是具體的合同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合同目的是合同雙方通過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所要達到的最終目標。合同標的是具體明確的,可以是特定的物,也可以是行為,無論是什么都必須明確,否則,合同債務人無法履行。合同目的是抽象概括的,不是具體的物和行為,而是物和行為背后所隱含的合同當事人的目標。合同目的可以由合同具體進行規定,也可以根據合同標的結合其他情況進行推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分別有哪些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的形式是指訂立勞動合同的方式。勞動合同的形式一般有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兩種。書面合同是由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后,將協議的內容用文字形式固定下來,并經雙方簽字,作為憑證的合同。口頭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口頭承諾即告成立,不必用文字寫成書面形式的合同。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其目的在于用書面形式明確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與議務,以及有關勞動條件;工資福利待遇等事項,便于履行和監督檢查,在發生勞動爭議時,便于當事人舉證,也便于有關部門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什么是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有哪三種?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單項的勞動合同,如果說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主要指的就是雙方當事人所簽訂勞動合同內容當中明確的約定具體的勞動期限,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

一、勞動合同分為哪三種形式?      按照勞動合同的期限一般勞動合同分為以下三類: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原勞動法規定的長期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單項勞動合同,即沒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二、勞動合同應包含哪些條款      《勞動法》 第十九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是書面形式,其必備條款有7項:      1、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規定合同期限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例如:勞務公司外派一員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兩個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勞務公司與外派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以勞務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終止,這種合同期限就屬于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種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選擇合同期限時,應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來約定。      2、工作內容。      在這一必備條款中,雙方可以約定工作數量、質量,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內容。在約定工作崗位時可以約定較寬泛的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簽一個短期的崗位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還可以約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變更崗位條款等等。掌握這種訂立勞動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崗位約定過死,因變更崗位條款協商不一致而發生的爭議。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在這方面可以約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各項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措施,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措施與制度,以及用人單位為不同崗位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工作的必要條件等等。      4、勞動報酬。      此必備條款可以約定勞動者的標準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5、勞動紀律。      此條款應當將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約定進來,可采取將內部規章制度印制成冊,作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簡要約定。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這一必備條款一般是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因這類合同沒有終止的時限。但其他期限種類的合同也可以約定。須注意的是,雙方當事人不得將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約定為終止合同的條件,以避免出現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改為終止合同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般約定兩種違約責任形式,第一種是一方違約賠償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即賠償損失的方式;二是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采用違約金方式應當注意根據職工一方承受能力來約定具體金額,避免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違約,不是指一般性的違約,而是指嚴重違約,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如職工違約離職,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合同等。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簽訂勞動合同對于勞動者的權益保護來說是非常的重要的,當然在這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費用當中是包括有勞動期限的,所以勞動期限長短也就決定了勞動合同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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