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期限三年
現在很多公司都會和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合同,在合同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為的是保護用人單位的利益,尤其是商業秘密。勞動關系終止后,對于那些負有競業禁止義務的勞動者也是需要進行補償的。那么,競業限制期限三年規定是怎樣的?以下為大家做好了相關資料的了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強法律的相關知識。為了幫助大家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競業限制期限三年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合同約定的三年是違法的。當然也是無效的。應當按照兩年執行。 《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國家科委 《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以及一些地方規定的競業限制期限都是3年。但由于現在科技發展迅猛,知識、技術更新換代越來越快,一般商業秘密經過兩年基本上已喪失了秘密性,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為2年。 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在 《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超過2年,那么在 《勞動合同法》施行后這種約定是否仍然有效,在實踐中也產生了爭議,一種觀點認為,競業限制期超過2年的約定與明顯違反 《勞動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因此這種約定在 《勞動合同法》施行后變成無效條款。而另外一種觀點則認為,雖然《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但由于雙方約定競業限制期時 《勞動合同法》并未施行,因此,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原來的約定仍然有效,雙方需按原約定執行。二、競業禁止協議補償金標準 在我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要給予補償,但具體標準未明確。對于應支付多少的補償費用,根據每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情況不同而不同,法律上也沒有明確的數額標準。在實踐中,一般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年收入的1/2或者2 /3。補償費的支付方式可以一次付清,也可以分次付清,可以在在職時給付,也可以離職時給付。如《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17條規定:競業禁止協議約定的補償費按年計算不得少于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后一個年度從該企業獲得的報酬總額的2/3。 競業禁止協議沒有約定補償費的,補償費按照前款規定的最低標準計算。珠海有關條例規定:企業與員工約定競爭限制的,在競爭限制期間應當按照約定向員工支付補償費;沒有約定的,年補償費不得低于該員工離職前一年從該企業獲得的年報酬的1/2。一般競業禁止協議補償金約定形式有以下幾種: (一)、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二)、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當事人由此發生爭議的,可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對剩余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三)、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三、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應該注意什么 1、明確競業限制約定的范圍; 競業禁止的范圍應當是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如果超過了這個法定的范圍,那對員工來講,失去約束力;還有就是同類產品、同類業務要進行盡量詳細的約定,有的企業約定很籠統,比如約定同行業等等。那么我們一定要正確理解國家制定此條款的目的是為了制止不正當競爭,競業限制的是與本企業有競爭關系的企業,這事根本。比如一房地產銷售代理公司員工,你針對的是自己培訓的員工跑到與自己業務競爭的其它房地產代理公司去,不能籠統的約定競業限制的范圍是房地產行業,那么地產開發公司、建筑公司、設計公司等難道員工就不能去了嗎? 2、競業限制的期限; 競業禁止的期限法律規定的最高年限是2年,但可以約定低于2年。限制的起始時間一般推定為從離職之日起計算。 3、生效的條件; 根據《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競業限制生效必須支付競業限制金,不支付的話,根據司法實踐,基本認定為競業限制條款不生效。
競業限制協議期限是多久
競業限制的期限應當取決于商業秘密在市場競爭中所具有的競爭優勢、持續的時間及雇員掌握該商業秘密的程度和技術水平的高低,國際通行的慣例認為不應當超過離職后3至5年。
有些企業為了更好的保護自身的商業機密,會選擇與涉及到機密的員工進行競業限制約定,從而簽訂書面的競業限制協議。但這個協議也是有具體期限限制的,而不能無止限的限制下去。那么法律中規定的競業限制協議期限是多久呢?我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一、競業限制協議期限是多久 競業限制的期限應當取決于商業秘密在市場競爭中所具有的競爭優勢、持續的時間及雇員掌握該商業秘密的程度和技術水平的高低,國際通行的慣例認為不應當超過離職后3至5年。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也可規定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一定期限內(不超過3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具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單位任職。”原國家科委制定的《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現代科技的發展很快,一個員工離開原單位后過一段時間,所掌握的知識即使在別的單位應用,對原單位也不會造成威脅。實際上競業限制的時間有一年業就夠了,有的企業競業限制協議,竟然規定員工在離職后5年內不得到競爭對手處工作,這明顯違背了公平原則,如因此而發生的糾紛,勞動仲裁組織、司法機關可能會認定此規定為無效條款。二、競業限制的對象包括哪些 競業限制并不能適用于全體員工,競業限制的對象只能是本單位中接觸商業秘密的職工,特別是那些技術含量高的企業中的主管人員和科技人員。一般來講包括:(1)企業的技術人員,具體是技術研制、開發、利用人員;(2)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具體是董事、財務總監、經理等;(3)其他如辦公室主任、部門經理、檔案管理人員等。三、競業限制范圍是什么 競業限制的范圍應與職工在本單位任職時接觸的商業秘密范圍相對應,在特定的地區內,一定的時間內離職者不得開展與原單位競爭的業務或受雇于競爭單位。無論是法律規定還是當事人約定的競業限制,競業限制適用的范圍包括: 1、在職期間不得在競爭企業兼職甚至任職, 2、在職期間不得自行組織公司與雇主競爭, 3、離職之前不得搶奪雇主的客戶, 4、不得引誘其他雇員離職, 5、離職后的特定時間和特定領域、區域內,離職者不得開展與雇主競爭的業務或受雇于競爭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新企業與原企業必須是同類且具有競爭關系,只生產經營同類產品而沒有競爭關系的企業不形成競業限制的前提條件。如甲乙兩企業雖然生產同一種產品,但甲的產品只能在國內銷售,而乙的產品只能銷往國外,國內不得銷售。此種情況可以認定甲乙兩企業不存在競業限制,因為他們之間不存在競爭關系。 按照國際慣例來看,競業限制協議期限一般是在3-5年,但針對我國的實際情況,允許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約定的協議期限為2年。同時,也不是單位所有的員工都需要進行競業限制的約定,這也是規定的有范圍的。
職業禁止的期限多久
三年至五年。職業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競業禁止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年。競業禁止是公司法規定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如董事、經理等不得自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與其所任職的公司同類的業務。公司法規定的競業禁止義務主要是針對在職期間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而言的,如果想對商業秘密進行保護,就涉及如何對離職后的掌握商業秘密的人員進行競業禁止限制問題。從業禁止的期限是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假釋之日起計算。從業禁止的效力當然適用于刑罰執行期間。對于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業禁止從假釋之日起計算。根據本條規定,從業禁止的期限是三年至五年。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在三年和五年之間,酌情確定從業禁止的具體期限。
拓展資料:刑法修正案九關于"職業禁止制度是多少條?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十七條之后增加了一條“從業禁止”,作為第三十七條之一,即“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競業禁止協議的期限是多久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一般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的競業禁止時間不得超過2年。超過2年的,超過的部分自動失效。因此,勞動者不必擔心與用人單位終止合同后,不能再進入同一行業工作。 《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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