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主動加班公司需要支付加班費嗎
員工主動加班公司需要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情況如下:
1、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員工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才應支付加班工資;
2、如果員工的工作既不是用人單位的要求、決定,也沒有用人單位認可的加班記錄,而只是自愿加班的情況,則不屬于加班,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加班費。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加班予以追認的話,就是單位安排的加班,應該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變相延長員工的工作時間,屬于加班。但前提是員工必須有證據證明,確屬因用人單位安排了過多的工作任務,而使員工不得不在正常的工作時間以外加班;
加班工資具體情況如下:
1、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
2、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于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2012年2月,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表示節假日加班費需依法納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周末加班怎么算加班費?
可以正常休息。
1)按照國家規定,正常上班時間為5天8小時,超過5天8小時的均被視為加班;
2)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
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3)根據本條的規定,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的,應當視為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其為了完成超過合理數量的勞動定額而加班工作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對加班費有怎樣的規定?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則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實行輪班工作制的,法定休假日工作按加班處理。具體是這樣規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得低于 勞動合同規定 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記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記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分別按照不得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記件單位的150%、200%、300%支付工資,休息日加班后不能補休的,按小時工資的200%計算。比如今年國節放假3天,在此期間加班的,第1天拿3倍工資,后2天拿2倍工資。第2天為法定假日,按平時日工資的300%計算,計算方式為:(月工資/20.92)×300%。后2天為平時休息日,其工資為平時的2倍,計算方式為:(月工資/20.92)×200%。(其中20.92為每月實際應工作的天數)。 你們是輪班的,根據上述規定,你們處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上雙休日上班均算加班,應該支付雙倍工資,法定節假日上班(比如今年5月1日)的,支付3倍工資。 對不支付加班費用的用人單位要 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按照勞動部的規定,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要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勞動者應得工資一定比例作為賠償。
勞動法關于加班費的規定
在我國現行的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中,員工加班用人單位需要向其支付加班費,一般平時加班,例如晚上需要加班的
用人單位需支付勞動者1.5倍加班工資,如周末安排員工加班則需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法定節假日,例如國慶、五一、勞動節等安排員工加班則需像其支付三倍工資。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應該按照以下標準向員工支付超過正常工作時間之外的工資報酬:
1、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一般需要向員工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加班薪資報酬;
2、休息日,例如周末安排員工工作但又不能夠提供補休政策的,則需要向員工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加班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例如春節、端午節等安排員工工作的,則向員工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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