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合同工傷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未簽勞動合同 受工傷,同樣受法律保護,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工傷認定申請 。《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第一、二款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工傷怎么辦
1、員工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再申請工傷認定,判定為工傷。只要認定為工傷后,員工就可以享受工傷待遇。
2、【法律依據】
3、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4、(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5、(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6、(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7、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8、(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9、(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10、(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11、(四)考勤記錄;
12、(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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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受工傷怎么賠償
法律分析: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如果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費用。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沒有勞動合同的工傷怎么處理
沒有勞動合同的工傷怎么處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工傷事故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1)用人單位要在工傷事故發生后30日內為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
(2)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者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建立事實勞動關系;
(3)經仲裁確認建立事實勞動關系后,勞動者可以在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4)如果沒有購買工傷保險。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由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沒有申請的,勞動者可以先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建立事實勞動關系,確認事實勞動關系后,再申請工傷認定,如果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向用用人單位主張工傷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認定提交哪些材料才能辦理
工傷認定時一般需要帶上以下幾種材料:
1、工傷認定申請表,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比如工牌、工資條、員工打卡記錄、勞動關系合同等。
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對于這個可以直接找相關機構出具。注意,當出現以下幾種情況的工傷認定機關將不會受理:
1、未提交充分的證明資料,并在行政機關發出補正通知書后規定時間內未能做出補正的;
2、未在工傷認定申請時效內辦理,又無特殊原因(具體指勞動關系的確認、醫療尚未終結等)的;因此,一旦提交的證明材料不齊全,將會直接影響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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