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到期合同不續簽怎么賠償
一、勞動合同到期沒有簽合同可以繼續上班嗎
1、勞動合同到期沒有續簽一般可以繼續上班。勞動合同期滿,無論企業有沒有給勞動者下終止通知,在法律上已經視為與用工單位的勞動關系已經終止。合同到期不續簽,對于勞動合同是終止勞動關系,但是此時勞動者繼續上班,等于重新建立勞動關系。所在公司此時應該及時補簽勞動合同,否則需要承擔二倍工資的賠償。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的生效】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怎么賠償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如何賠償,有以下內容:
1、如果是用人單位不續簽的,則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繼續維持、或提高原有勞動條件的,員工不愿意續簽,則無需進行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企業不續簽勞動合同有哪些賠償
勞動合同不續簽的賠償要分情況。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愿意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若合同期滿后,本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公司不續簽,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若用人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對員工還要進行經濟補償;若用人單位已經維持或者提高了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單位不對員工不進行經濟補償。
企業不簽勞動合同有雙倍賠償。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年來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賠償標準:
1、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或者新合同待遇變低本人不續簽,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以離職前十二個月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合同如何賠償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此時可以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是否續簽的,不續簽的話是可以辦理離職手續,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的續簽指的是當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經協商達成協議,繼續簽訂與原勞動合同內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到期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通知勞動者,若未及時辦理手續,默認合同自動續簽,用人單位則無權隨時終止勞動合同。若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需要給予賠償。我國法律對合同終止的情形做出了具體規定。
勞動合同的續訂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后,當事人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繼續簽訂與原勞動合同內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勞動合同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到期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是終止勞動合同還是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后,如果用人單位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就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是無權隨時終止勞動合同的。
合同到期,若用人單位決定不再續簽,并且是因為無過失原因對勞動者進行辭退的,需要給勞動者賠償。這里所說的不能勝任工作是員工不能滿足業務上和職責上要求的表現,是員工客觀和主觀上不符合工作崗位要求的表現,因這種原因造成的辭退稱為無過失性辭退。
但是不能勝任工作和失職有著不同的法律含義,不能勝任工作的性質是一種客觀情況,法律要求給予改善機會,就是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不能改善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合同期限已滿。定期的勞動合同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后,除非雙方是依法續訂或依法延期,否則合同即行終止。終止勞動合同是指企業勞動合同法律效力的終止,也就是雙方之間勞動關系的終結,彼此之間原有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不復存在。
終止合同情況有:
1、合同期限已滿。定期的勞動合同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后,除非雙方是依法續訂或依法延期,否則合同即行終止;
2、合同目的已經實現。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的勞動合同在其約定工作完成以后,或其他類型的勞動合同在其約定的條款全部履行完畢以后,合同因目的的實現而自然終止;
3、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企業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對企業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以后,企業勞動合同就此終止;
4、當事人死亡。勞動者一方死亡,合同即行終止;雇主一方死亡,合同可以終止,也可以因繼承人的繼承或轉讓第三方而使合同繼續存在,這要依實際情況而定;
5、勞動者退休。勞動者因達到退休年齡或喪失勞動能力而辦離退休手續后,合同即行終止;
6、企業不復存在。企業因依法宣告破產、解散、關閉或兼并后,原有企業不復存在,其合同也告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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