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失誤造成損失勞動法賠償規(guī)定
法律主觀:
1、根據我國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勞動者因為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應當 承擔賠償責任 ;2、《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 最低工資標準 ,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客觀:
《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員工意外造成公司損失怎么賠付
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了那么可以要求員工按照實際損失數額賠償,也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關于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了怎么處理的問題,下面由小編為您詳細解答。一、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了怎么處理 1、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了那么可以要求員工按照實際損失數額賠償,也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賠償損失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yè)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零二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二、失誤造成公司損失要賠償嗎 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則全額賠償;若過大過失造成的,則部分賠償,賠償比例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沒有統(tǒng)一標準;若一般過失造成的,則無需賠償。 最后,至于賠償方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采取協(xié)商的方式進行。如在職的可以約定,是一次性的賠償還是逐月按工資比例賠償。對于離職勞動者用人單位也可以要求一次性賠償或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咨詢專業(yè)律師。
工作失誤導致公司損失我該怎么賠償?
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依法應當賠償,如果工資未發(fā)的,可以扣除部分工資;如果辭職的,仍然應當賠償。但具體的數額應當協(xié)商確定,協(xié)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通過訴訟解決。請參考以下法律資料: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擴展資料: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還指出,如果造成了損失,公司有權利從工資中代扣: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fā)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本規(guī)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執(zhí)行。
員工給單位造成損失怎么賠償
員工給單位造成損失賠償標準如下:
1、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了那么可以要求員工按照實際損失數額賠償,也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
2、賠償損失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職工違反勞動紀律公司罰款標準是什么:
1、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
2、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3、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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