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日內。
1、員工入職后,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公司應該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公司試用期或者一個月內不買保險,是違法的,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入職30天內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該條款只表明企業辦理社保登記手續只要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即不違法。
3、入職當日起,公司必須給員工繳納社保費用根據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因此,自用工之日起,勞動者即為企業的職工,企業必須員工繳納社保費,且在員工為企業職工時間內均應繳交社保。因此,不管員工是月末入職或月初離職,當月都應為員工繳納社保。
4、特殊情況:員工入職月自行或前單位已經繳納社保;員工離職月員工入職下家單位時間早于社保征繳時間,且員工要求必須攜帶解合書按時入職同時下家單位為其繳納當月保險(此情形必須商定一致且只能在離職日之后發起停保和次日發起解合,避免形成工傷后社保處于停保狀態)。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