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工單和離職證明的區別
在原公司辦理離職手續,還要辦理退工單和離職證明,難道這不是一樣東西么?接下來由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退工單和離職證明有什么區別及其他相關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退工單和離職證明有什么區別 退工單和離職證明是不一樣的,退工單應該去職業中心辦理退工手續,離職證明只是公司開具給員工個人的。 退工單是證明失業身份的重要資料,一般是一式四聯的退工證明,其中,第一聯由受理退工登記備案手續的職介機構留存;第二聯為退檔憑證存入勞動者個人檔案;第三聯交被退工的勞動者本人;第四聯由用人單位留存。退工單上記載了辭職的時間,這和繳納失業保險的時間是一致的。
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后必須出具的一份書面材料。 在勞動者履行了有關義務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作為該勞動者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證明書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擔任的工作。如果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可在證明中客觀地說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離職證明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等內容,是交給勞動者的。退工單是交給社保部門的。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知識,如果您還有更多的疑問,可以咨詢專業律師,或者直接委托律師幫您擺脫法律困境。
離職證明和退工單的區別
表面上看,離職證明似乎可有可無,有的單位不主動開具,有的單位入職也不索要。但實際上,離職證明是很重要的一個證明。
一、離職證明有什么作用?
離職證明是用于證明你和上一家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的證明,主要有以下4個作用,。
(1)入職新單位時上交
當你入職一家新公司時,為了避免法律風險,一般都會要求員工提交離職證明,一是證明履歷的真實性,二是證明已與前東家解除勞動關系。
(2)用于轉移社保公積金
當你從前一家公司離職后,單位會把你的社保公積金停了,并從原單位名單中移除出去,然后新公司添加名單的時候,需要進行再次確認。
(3)用于領取失業保險
如果你是被動辭職,又暫時沒有找到新的工作,那么可以到人社部進行登記。除了可以繳納靈活就業保險外,還可以領取最長24個月的失業金。
(4)用于勞動仲裁
如果你是由于公司原因導致的被動辭職,公司沒有上社保、公積金或者降職降薪等,你都可以拿著勞動合同和離職證明進行勞動仲裁,只要證據充分,勞動部門會支持員工的訴求。
二、開具離職證明應注意什么?
(1)離職證明必須蓋章
離職證明必須真實,不可偽造。離職時一定要仔細檢查各項內容填寫是否準確,是否已經蓋上單位鮮章,如果忘記蓋章還要再跑一趟補蓋,增加麻煩。
(2)離職證明是否屬實
有些企業辭退員工時不想賠償,但是員工仍然強烈要求賠償,一些格局比較小的企業,離職時給你來上“臨門一腳”落井下石,會在離職證明上注明“被辭退”,以便給你的下一份工作制造障礙。
這時一定要看仔細,如果你需要申請勞動仲裁,企業這么寫也沒關系,正好可以作為維權的證據。如果你不想維權,想繼續到下一個單位工作,那么你就要拿出事實依據和企業討價還價,比如未足額繳納社保、未給城鎮職工繳納公積金等,以此作為交換條件,盡量不要在離職證明上留下“被辭退”的字樣,這樣容易造成不良的第一印象。
(3)企業拒絕開具離職證明是違法行為
員工如果已經辦理完各種離職手續,公司就必須給員工開具離職證明,如果單位拒絕開具的話,實際上違反了《勞動法》。
退工單和離職證明是一樣的嗎?
不一樣。
離職證明與退工單并不是一回事。離職證明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等內容,是交給勞動者的。退工單是交給社保部門的。
在法律上的規定也不一樣。離職證明需要用人單位開具,具有一定的法律規定,而退工單就是要交給社保部門的。
離職證明注意事項
離職的時候一定要單位開具離職證明,沒有離職證明,就表明你仍然是該單位的員工,社保中心不會受理你的任何請求,無論是主動離職,還是被動離職均需要單位開具離職證明,起碼是一份解除勞動合同(勞動關系)的通知書。
有社保轉移單也能證明你在前家公司工作過,但離職證明主要是了解你曾所在的公司工作方面是否正常,有些公司要求提供離職證明主要是擔心求職者曾在前一家公司有留下不良現象,如被前一家公司開除或辭退的話,則一般是不會幫你開立證明的。所以有一個就最好了,說明你曾在工作中能力被得到認可。
退工單和離職證明是一回事嗎
離職證明與退工單并不是一回事。
離職證明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等內容,是交給勞動者的。
退工單是交給社保部門的。
離職證明的用途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系;
2、證明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
3、證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
4、可以憑此轉你的人事關系、社保、公積金等等。
因此,離職證明不是退工單,在法律上的規定也不一樣。離職證明需要用人單位開具,具有一定的法律規定,而退工單就是要交給社保部門的。這點對于勞動者就要有清楚的了解,才能有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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